正文 對農村住房抵押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的分析(2 / 2)

2.完善農村宅基地建房審批製度,加快推進農村住房登記發證工作

完善宅基地建房審批製度。一是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民建房問題,要把農民建房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工作來抓,簡化和完善農村建房審批手續、審批程序,實行透明、公開、高效的審批,切實解決農民“建房難”問題。通過加快舊村改造步伐,充分整合村土地資源,統一規劃布局,統一設計施工。二是加強對違章的處理力度,嚴格執法。地方政府應拿出智慧,對各類違章分類處理,對宅基地上拆改建類的不涉及自留地、耕地的,建議結合宅基地審批條件及建房標準給予合理補辦審批手續,使之合法化。隻有合法建造的房屋方可辦理房屋登記發證。

需加快推進農村住房登記發證工作。國土和房屋登記部門應設立農村發證辦公室,並實行上門服務,一條龍服務,爭取權利證書送到村民手上。登記過程需加強宣傳工作,普及與登記相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知識,為登記發證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基礎。登記部門對發證環節的各種規費盡量給予減免,其它相關部門收費則按最低標準收取,切實減輕農民的負擔,使農村住房登記的區域範圍和群體不斷擴大,為農村住房抵押融資業務推進夯實基礎。

3.金融主管部門應製定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及風險防範機製

開展農村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目的是為解決農民抵押貸款難的問題,拓寬農民融資渠道,目的是為促進農民增收致富,可以說是一項政治任務。對金融部門而言是實現城鄉金融服務均等化、拓展金融業務新領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農村住房抵押不同於城市房地產抵押,由於變現能力的相對限製,各金融主管部門可根據農村住房特點和抵押貸款的相關規定,製定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的業務辦法及操作流程,製定創新產品,簡化貸款手續,實行優惠利率。建立完善的貸款風險防範機製,通過合理控製房屋抵押率和貸款期限,評定農戶信用等級相結合的方法,有效防範農村住房抵押貸款風險。

4.建設主管部門應製定或完善集體土地房屋登記的相關規定

農村住房抵押必然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問題,基於集體土地的特殊性、流轉受限性,當地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製定或完善集體土地範圍內房屋登記的相關規定,補充住房抵押登記的相關條款。在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條款之外,根據集體土地的特殊性,可規定集體土地房屋的轉移先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憑變更後的土地使用證及其他必要材料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5.依法保障抵押權的實現,建立完善配套服務體係

目前各地都在積極探索創新農村住房抵押處置的流轉方式,設法從多種途徑確保抵押權實現。司法部門應依法加大農村住房抵押的金融債權保護力度,及時穩妥的處置抵押物,切實維護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各地政府可以積極創造條件,組建政府出資的擔保機構,整合擔保資源,為農村住房等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提供擔保服務。可試點創建村級擔保組織,大力推進農戶以自有住房作反擔保的社區互助型融資模式發展。還可研究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收集和發布農村住房等各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組織產權招掛拍等交易活動,促進農村產權流轉,為貸款抵押物處置,抵押權的實現提供便利。

目前我國各地對農村住房抵押的問題都處於探索的階段,解決這個問題涉及相關法律法規,是一項係統工程,現行法律法規的部分條款已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需要。我國的土地管理製度改革已提到議事日程上,相信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終將有法可依,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渠道得以拓寬,為深化農村改革、推動農村生產力的新一輪解放注入新的活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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