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國際組織的豁免權問題
然而,探討國際組織責任承擔議題時,除了國際組織作為國際法下主體資格問題外,現行各國際組織所享有的豁免與特權對責任追溯所可能造成的影響也是不可忽視的問題。以聯合國為例,為了使聯合國各所屬單位能充分達成其任務並發揮其職權,聯合國憲章第105條規定聯合國各所屬單位執行職務時應享有特權及豁免,在1946年聯合國總理事會中通過的聯合國特權及豁免公約,即規範聯合國所屬人員所應享有之特權及豁免權;此外,如聯合國與美國簽訂的聯合國總部協議以及在各項行動中與各派駐國簽署的特權與豁免協議,均係為了保護聯合國各所屬成員不受派駐國法律追溯而影響執行職務所作之措施。縱然賦予聯合國所屬人員豁免與特權可保障其職權行使較不受外在力量影響,但相對的,豁免與特權的給予卻也在聯合國所屬人員涉入不法事件時,各國司法權難以介入也造成責任追究的困難。以本文為例,當霍亂受害者要求進入聯合國維和部隊駐地檢驗其環境衛生設施時,維和部隊即援引其與海地政府簽訂的特權暨豁免協議拒絕第三者進入營區檢查,而造成案件調查受阻以及搜集證據的困難;此外,因聯合國維和部隊在派駐地享有豁免權,因此維和部隊在當地造成侵權行為時,豁免權的援引也造成受害者無法於當地尋求司法救濟。2013年11月時,海地霍亂受害者聘請律師欲在美國紐約控告聯合國尋求賠償救濟,但同樣的,聯合國與美國所簽署的聯合國總部特權及豁免協議,亦成為阻礙海地受害者提訴請求救濟的阻礙,該律師團應如何突破聯合國的豁免權,亦將是此次訴訟的最大爭論點所在。
隨著國際社會互動的頻繁,國際社會活動參與者及活動類型的複雜化,均使既有國際法架構受到極大的挑戰,也反映了國際法因應新趨勢改革與發展的必要,此次的海地霍亂案中所引發的國際法下國際組織責任承擔主體資格問題、特權及豁免協議等所可能引發之議題,均值得我們深思並探討,至於國際組織在各國際法院前是否亦能主張豁免,而國際法院又是否是處理此類爭議的適當爭端解決場域,此仍有待更深入的研究與探討。
注釋:
① 聯合國向海地派遣維和部隊的背景是為了處理2004年海地前總統亞裏斯第德被迫流亡後海地國內的一連串動亂。
②(1)Gene study links Haiti’s cholera outbreak to Nepal, CIDRAP–Center for Infectious Disease Research and Policy, Academic Health Center,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Aug. 24, 2011, http://www.cidrap.umn.edu/news-perspective/2011/08/gene-study-links-haitis-cholera-outbreak-nepal
(2) Gene sequencing of cholera bacterium from Haiti points to U.N. source, LOS ANGELES TIMES, July 3, 2013, http://articles.latimes.com/2013/jul/03/science/la-sci-sn-gene-sequencing-cholera-bacteria-haiti-united-nations-20130703
③ 相關新聞可參見下列網站
(1)UN Troops Accused of Sex Crimes Worldwide, http://www.thenewamerican.com/world-news/africa/item/8349-un-troops-accused-of-sex-crimes-worldwide
(2)U.N. Sexual Abuse Alleged in Congo, http://www.washingtonpost.com/wp-dyn/articles/A3145-2004Dec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