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健康期待”,法律會保護嗎(2 / 2)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南京醫院雖認為自身並無過錯,但提出從人道主義出發自願補償林耀輝3萬元。但因雙方分歧較大,最終未能達成調解。

“未提示”的過失

建鄴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林耀輝在南京醫院體檢,南京醫院應按約定為林耀輝提供相應的診療服務。南京醫院已經測出CEA指標的檢測結果呈陽性,雖在總檢結論中作了相關建議,但建議的內容未能涉及該項檢測結論,未能盡到應盡的告知義務,存在一定的過失。南京醫院的過失,延誤了林耀輝進一步檢查的時機,使林耀輝遭受了精神上和身體上的痛苦,故林耀輝要求南京醫院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符合法律的規定,法院酌定支持。但由於林耀輝所患疾病與南京醫院之間的過失行為並無因果關係,故其要求南京醫院賠禮道歉、賠償其相關的醫療費、交通費等主張,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2012年10月15日,建鄴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南京醫院賠償林耀輝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萬元,駁回林耀輝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林耀輝及南京醫院均不服,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在上訴中,林耀輝提出:南京醫院沒有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規範,未能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出現了完全可以避免的操作失誤,給林耀輝的家庭造成了不可彌補的損失,南京醫院應向其賠禮道歉。因南京醫院的過失,導致林耀輝不能及時做早期檢查,失去了早期治愈的機會,直至肺癌晚期才予以發現,南京醫院的過失與林耀輝的肺癌不能治愈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因此南京醫院應賠償的損失不應限於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南京醫院在上訴中提出醫院的診療行為規範,告知義務完善,林耀輝肺癌的發生、發現與醫院無任何聯係,醫院不存在過失。原審法院已認定林耀輝的疾病與本院的診療行為無因果關係,判決本院賠償林耀輝精神撫慰金缺乏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在二審期間,林耀輝因病去世,南京中院依法通知林耀輝的法定繼承人林海波、吳莉參加本案訴訟。二審中,就CEA指標與肺癌的關聯性,南京中院法官分別谘詢了有關醫療專家。有關專家答複稱:“兩肺紋理增多說明肺部有炎症,也會引起CEA指標升高。CEA指標並不是診斷肺癌的特異性指標,隻是一個參考指標,身體所有部位的炎症都會引起CEA指標升高。所以不能僅僅依據CEA指標呈陽性就認定是肺癌。在CEA指標呈陽性的情況下,患肺癌的可能性有多高,無法判斷。”

南京中院經審理認為,南京醫院為林耀輝出具的體檢報告中對CEA指標呈陽性在該體檢報告總檢結論中未作出專門提示,也未提示林耀輝就此做進一步的檢查,南京醫院的體檢行為存在過失。CEA指標不是診斷肺癌的特異性指標,隻是一個參考指標,該指標升高的影響因素很多。林耀輝體檢時CEA指標呈陽性,不能以此即推定其當時已患有肺癌。但南京醫院的過失行為侵害了林耀輝對延續自身健康和提高生存可能性的期待利益,對此期待利益的侵害,實際是侵害了林耀輝的人格利益,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原審法院據此判決南京醫院賠償林耀輝精神撫慰金人民幣5萬元,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

2013年12月6日,南京中院依據法律的規定,作出終審判決,判決南京醫院賠償林海波、吳莉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編輯:薛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