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美國:給性侵者打上終身烙印(2 / 2)

另一方麵,雖然性犯罪登記措施對震懾、防止這類犯罪,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確實效果顯著;但是,其負麵作用也逐漸受到詬病。比如,可能打擊麵過廣。在美國,性犯罪的概念並不僅限於強奸、猥褻,還包括傳播兒童色情物品、亂倫等五花八門的罪名。當前已經有近65萬人被登記為有性犯罪記錄者。其中有相當多人僅因為極輕微的罪行,就得終身蒙受羞辱。而且,在許多州,嫖娼、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甚至下載色情網片,都屬於性犯罪範疇。如在佐治亞州,一名母親僅僅因為允許15歲的女兒與男朋友發生性關係,就被判處“猥褻兒童罪”,即使女兒後來與男友結婚,也未能脫罪。許多當事人都對性犯罪信息公開製度提出了批評,並轉化為在最高法院的訴訟。

2003年,最高法院先後審理了“康涅狄格州訴多伊案”(簡稱“康州案”)與“斯密斯訴多伊案”(簡稱“斯密斯案”)。“康州案”中,當事人訴稱,政府在性犯罪者刑滿釋放後,至少應先召開一個聽證會,再決定是否對其適用性犯罪登記,否則就違反了憲法的正當程序條款。最高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理由是,聽證會的目的一般是澄清事實問題,即當事人是否有過性犯罪行為,根據“梅根法”規定,一個人隻要因性犯罪而被定罪,就必須進行登記,沒有什麼“事實”可供爭辯。

“斯密斯案”發生在阿拉斯加。根據阿拉斯加州“梅根法”規定,性罪犯在其刑期屆滿時,應當暫緩釋放,經過聽證,並評估其人身危險性後,對其繼續采取民事監管措施。所謂“民事監管措施”,其實就是拘禁,執行場所仍是監獄或看守所。因而,受到阿拉斯加州“梅根法”的影響,全州大概有105名性犯罪者處於民事監管狀態。當事人訴稱,他犯罪的時間早於梅根法的頒行,根據“禁止溯及既往”的規定,他自己在“性方麵對他人具有的危險性”不及那些在“阿拉斯加州梅根法”通過之後犯罪的人。因此,他向最高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免除對自己的“民事監管”。

與此案相似的是康斯托克案。2006年11月,因傳閱兒童色情讀物而入獄37個月的格雷登·康斯托克,被認定為“性方麵對他人具有危險性”的人物,無法在服刑期滿後獲得自由。於是,他會同另外四名有同樣遭遇的人,向法院提起應對他適用性犯罪登記。但是,2010年5月最高法院經過審理,僅同意審查相關立法是否屬於“必要和適當的立法”。最終,大法官們以7票對2票,宣布國會立法並未違憲。代表多數方主筆判決意見的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認為,這部法律規定的措施是適度的,也符合聯邦與各州的利益。他甚至將民事監管比做醫學上的強製隔離,認為這麼做對維護社會安全確有必要。

在最高法院看來,盡管社會上部分公眾對於性犯罪有著公開抨擊,此舉甚至也確實有防範過當之嫌,但是在現代社會,這一舉措並非沒有意義。在較少人口流動的傳統社會,若有人做了不體麵或可恥的事情,則左鄰右舍、鄉裏鄉親,皆避之唯恐不及。但在人口龐大、流動性強的現代都市,情況就不同了。有些著名性侵案犯的資料顯示,長相斯文、大方體麵的比比皆是,甚至不乏高學曆、有才華的人。不過許多著名的性侵案犯確有共同點,比如,都有記錄在案的類似前科。殺害梅根的凶手傑西就曾因為侵犯五歲的小女孩而被逮捕。梅根的父母此後說,如果他們早知道自己的鄰居是一個這樣危險的人物,則無論如何也不會讓梅根和他接觸,那麼悲劇或許將可以避免。因此,美國接連出台包括《梅根法案》、《亞當·沃爾什兒童保護與安全法》等係列有關性犯罪者登記和信息公開的法案。值得欣慰的是,本文前麵提到的曾在北京當外教的英國性侵兒童罪犯尼爾·羅賓森,在英國受審之後,還被強製在一份無限期的性犯罪者登記單上簽字。這意味著即便出獄後,他的個人信息包括居住地址依然能被公眾知曉。這種性罪犯信息披露製度,將讓犯罪者一朝犯罪,終生無處遁形。

編輯:薛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