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的危害及其犯罪特征
新視點
作者:李向平
世界上任何一個宗教,毫無疑問的,都會表示對人類文明、信仰者的生命、財產及其自由等方麵的最大尊重,並且以此為基礎而構成了各個宗教的價值信念與理想境界。因此,任何借助於宗教的名義,對於人類文明、人的生命尊嚴、財產及其自由進行傷害、破壞或者是施加暴力威脅的任何行為,都是反人類、反生命、反自由,同時也是反宗教的違法行為。
5月28日在山東招遠發生的故意殺人案,其六名犯罪嫌疑人皆為邪教組織“全能神”的成員。他們為發展其組織成員,向在事發餐廳就餐的被害人索要電話號碼,在遭受被害人的拒絕後,便將其殘忍毆打致死。事後,犯罪嫌疑人之一張立冬出於他自己所謂的全能教立場,非常冷血地說道:“那名女子是惡魔、邪靈,就是要打死她。”
犯罪嫌疑人這句話,充分暴露了邪教的基本特征:一方麵是對和自己不同的任何宗教都采取了反對的手段;一方麵是對不接受自己所謂“傳教”內容的人,都可以稱之為“惡魔、邪靈”,都應該置之於死地而後快。采用暴力手段反對其他宗教或不信宗教的公民,這就是邪教或邪教組織反文明、反宗教、反生命的基本特征。
像山東招遠案件如此體現出來的邪教特征,當然不僅僅是為了發展他們所謂的信徒,而是為了把他已有的,跟隨他的信仰者或者信徒,用暴力要挾的方式,讓他們有一種威懾,不至於脫教。因為邪教有一個特征,你一旦入教就出不來,采用一些暴力威懾的手段,加強內在的凝聚力。
神學異端與邪教
“全能神”,又名“東方閃電”、“實際神”,其教義是引用和曲解基督教《聖經》而來,主要是借“基督教”名義從事違法與非法活動。根據中國反邪教協會資料,“全能神”1993年從河南興起,該組織最核心的宣教內容,即是“神以一個東方女性的形象第二次道成肉身,降臨中國拯救世人”,即所謂的“女基督”。就此而言,即便是出自於基督教神學立場,此當為基督教的異端,神學意義上的“邪教”,指的是教義之異端。但是,當嫌犯聲稱我們“不信法,隻信神”的時候,就呈現了邪教的雙重特征,一方麵是神學異端,一方麵是違法行為。
從神學層麵講,作為一位宗教信仰者而言,這個“法”具體指的是什麼法?是上帝的律法還是現實社會的法律?如果他指的是前者,這隻是一個宗教信仰者必須遵守的宗教紀律而已;如果他強調隻信他的神,而去有意識地違背現實社會的法律,那麼,這就是借助於宗教的名義而實施了違法行為,毫無疑問的就是違法亂紀的邪教行為。至於這種違法行為者,當然就要接受法律的製裁。
從神學上來說,全能神把自己所謂的教主當成“神”來崇拜,這種個人崇拜,就是神學異端的基本特征。至於全能教對聖經的解釋,也是按照全能教的個人解釋出來的。所以,即使按照一神教的信仰方式來說,是不可能把教主崇拜為神的。雖然每一個宗教內部可以有他自己的內部規章製度,或者是對信徒的要求,但不能違背該宗教的信仰傳統,特別是不能剝奪宗教信徒作為現代社會公民的基本權利。
這就出現了兩個層麵的問題,一個是現實社會的法律層麵,一個是神學層麵。後者是對信仰者、對宗教信徒的一個約束,前者是處理這個宗教組織的信徒跟其他社會層麵的關係,或者是與其他宗教之間的關係。犯罪嫌疑人在講述他加害於受害人的時候,表情非常冷血,不相信法律、隻信神。原來有一些宗教信仰的極端表達方式,也會有這樣的表達。世間的事情他不害怕,他隻相信神;你不信他的神,就對你采取排斥,甚至采取暴力手段。這就是宗教信仰的極端方式,唯我神聖的排他性,把神聖體驗轉化成對待他人的行為方式。這個特征,對一般人而言,是最有迷惑性的地方。表麵上是在講宗教,實際上卻是在表達一種極端的排他性。而神學層麵的排他性,如果擴展到對待他人、對待其他宗教,這就很有變質為宗教極端主義。
當代宗教皆應公開開放
依據現在相關的資料來分析,所謂邪教大多具有教主崇拜、感情拉攏、誘騙威逼、暴力懲治等特征之外,還會具有秘密社會的某些特征。
比如,一旦被想方設法地誘騙入教之後,人們便不可能退教或脫教。一旦想要脫教或退教,不是家破,就是人亡;不是破財,就是被害。這就極大地違背、破壞了法律規定的人身自由與財產被保護的現代社會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