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9章 附錄(4)(2 / 3)

旅遊者的權益保護

第四十九條旅行社應當為旅遊者提供約定的各項服務,所提供的服務不得低於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旅行社對旅遊者就其服務項目和服務質量提出的詢問,應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複。

第五十條

旅行社應當為旅遊者提供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需要的服務,對有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項目,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對旅遊地可能引起旅遊者誤解或產生衝突的法律規定、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應當事先給旅遊者以明確的說明和忠告。

第五十一條旅行社從事旅遊業務經營活動,必須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旅行社在與旅遊者訂立旅遊合同時,應當推薦旅遊者購買相關的旅遊者個人保險。

第五十二條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務項目應明碼標價,質價相符,不得有價格欺詐行為。

第五十三條旅行社組織旅遊者旅遊,應當與旅遊者簽訂合同。所簽合同應就下列內容作出明確的約定:

(一)旅遊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遊覽景點、住宿標準、餐飲標準、娛樂標準、購物次數等)安排;

(二)旅遊價格;

(三)違約責任。

第五十四條旅行社因不能成團,將已簽約的旅遊者轉讓給其他旅行社出團時,須征得旅遊者書麵同意。

未經旅遊者書麵同意,擅自將旅遊者轉讓給其他旅行社的,轉讓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旅行社因《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原因而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損失時,旅遊者有權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旅遊質量監督機構投訴;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旅遊質量監督機構在接受旅遊者投訴後,應及時查明事實,確因旅行社過錯而致使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旅遊者的損失程度,責令旅行社給予賠償。旅行社拒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賠償費用。

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旅行社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旅遊工作的法規、政策,接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進行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旅行社業務經營、對外報價、資產狀況、服務質量、旅遊安全、財務管理、資格認證等方麵的情況。旅行社應當按照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報表、文件和資料。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的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個案檢查和業務年檢。

第五十八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人員對旅行社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檢查人員未出示有效證件的,旅行社有權拒絕其進行檢查。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人員不得泄露旅行社的商業秘密。

罰則

第五十九條

旅行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3天至15天的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人民幣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招徠、接待旅遊者旅遊,未製作和保存業務檔案;

(二)無理拒絕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條

旅行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處以15天至30天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人民幣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許可證:

(一)超出核定的經營範圍開展旅遊業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