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9章 附錄(4)(1 / 3)

第三十九條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徠或接待旅遊者,旅行社與飯店、餐飲、交通、景點等企業以及與境外旅行社發生業務往來,應當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條旅行社招徠、接待旅遊者,應當製作和保存完整的業務檔案。其中,出境旅遊檔案保存期最少為3年,其他旅遊檔案保存期最少為2年。

第四十一條旅行社應當按照國家旅遊局的有關規定,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報表,不得提供虛假數據或偽造統計報表。

旅行社業務年檢管理

第四十二條國家旅遊局依據旅遊業發展的狀況,製定旅行社業務年檢考核指標,統一組織全國旅行社業務年檢工作,並由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年檢的內容是旅行社本年檢年度的企業基本情況、業務經營、人員管理、遵紀守法等情況。

年檢方式為書麵審閱和實地檢查兩種。

第四十三條凡在年檢年度內經旅遊行政部門批準設立並領取許可證的旅行社,均應當參加年檢。

第四十四條旅行社應當按規定和要求完成年檢準備工作,真實填報《旅行社業務年檢報告書》,經法人代表簽字並由審計機構審計後,按規定的時間上報。

第四十五條年檢主管部門在年檢年度內對旅行社作出“通過業務年檢”、“暫緩通過業務年檢”或“不予通過業務年檢”等年檢結論。

第四十六條在年檢年度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暫緩通過業務年檢,並由年檢主管部門依照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警告、限期改正等處罰:

(一)注冊資本、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不足《條例》規定最低限額的;

(二)歇業超過半年的;

(三)以承包或掛靠等方式非法轉讓經營權或部分經營權的;

(四)超範圍經營的;

(五)未按規定組織管理人員及導遊、領隊等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或集中培訓時數不夠規定標準,經理資格證未達到要求的;

(六)未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

(七)經營過程中有零團費、負團費現象的;

(八)有重大投訴尚在調查處理過程中的;

(九)年檢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

按上款規定暫緩通過業務年檢的旅行社,應當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年檢主管部門的要求,在限期內改正其行為,並報告年檢主管機關,由年檢主管部門驗收其糾正情況,並做出通過或不予通過業務年檢的決定。

第四十七條在年檢年度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通過業務年檢,由年檢主管部門依照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並可注銷或建議注銷其許可證:

(一)拒不按規定補足注冊資本、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

(二)未經營旅遊業務超過一年的;

(三)國際旅行社連續兩年未經營入境旅遊業務的;

(四)嚴重超範圍經營的;

(五)以承包或掛靠等方式變相轉讓許可證,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連續兩年未按規定組織管理人員及導遊、領隊等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或集中培訓時數不夠規定標準,經理資格證未達到要求的;

(七)發生嚴重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事件的;

(八)拒不參加年檢的;

(九)未建立合法、公開的導遊報酬機製,致使導遊人員私拿回扣,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年檢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

在每年度年檢完成前,年檢主管部門將以公告的形式對通過和暫緩通過、不予通過的旅行社進行公告。

第四十八條

年檢主管部門在每年年檢後,應當發布年檢通告。對沒有通過業務年檢的旅行社,年檢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注銷其許可證,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其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