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8章 附錄(3)(3 / 3)

旅行社應當在辦理完分社登記注冊手續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報其主管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分社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的分社應當接受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

第三十三條旅行社門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冊地的市、縣行政區域以內設立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為設立社招徠遊客並提供谘詢、宣傳等服務的收客網點。

旅行社設立門市部,應征得擬設地的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同意,領取“旅行社門市部登記證”,並在辦理完工商登記注冊手續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報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門市部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的門市部應當接受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

第三十四條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印製和頒發“旅行社門市部登記證”。

登記證的內容主要包括證書名稱,設立社、門市部名稱、負責人、地址和業務範圍,同意設立文號,證書頒發時間、頒發機關印章和有效期等。

門市部登記證實行一部一證,不設副本,複製無效。

旅遊業務經營規則

第三十五條旅行社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範圍開展經營活動,嚴禁超範圍經營。超範圍經營包括:

(一)國內旅行社經營國際旅行社業務;

(二)國際旅行社未經批準經營出國旅遊業務、港澳台旅遊業務和邊境旅遊業務;

(三)國家旅遊局認定的其他超範圍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從事旅遊業務: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冊商標、品牌和質量認證標誌;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稱;

(三)以承包、掛靠或變相承包、掛靠方式非法轉讓經營權或部分經營權;

(四)與其他旅行社串通起來製定壟斷價格,損害旅遊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

(五)以低於正常成本價的價格參與競銷;

(六)委托非旅行社單位或任何個人代理或變相代理旅遊業務;

(七)製造和散布有損其他旅行社的企業形象和商業信譽的虛假信息;

(八)為招徠旅遊者,向旅遊者提供虛假的旅遊服務信息;

(九)其他被國家旅遊局認定為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旅行社不得向旅遊者介紹和提供下列旅遊項目:

(一)含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內容的;

(二)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內容的;

(三)含有淫穢、迷信、賭博內容的;

(四)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的。

第三十八條旅行社所做廣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

旅遊廣告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旅行社名稱和許可證號碼、類別、地址和聯係電話;

(二)委托代理業務廣告應當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稱;

(三)旅遊業務廣告應包括旅遊線路、項目和主要內容、天數、旅遊服務價格和收費等。

嚴禁旅行社超出經營範圍進行廣告宣傳。

旅遊業務廣告不得用模糊、不確定用語故意誤導、欺騙旅遊者和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