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8章 附錄(3)(2 / 3)

第二十一條已經審批同意設立旅行社的,審批部門應當向其頒發許可證。

許可證是經營旅遊業務的資格證明,由國家旅遊局統一印製,由具有審批權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

許可證分為“國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國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兩種。許可證上應當注明旅行社的經營範圍。許可證分正、副本,旅行社應當將許可證正本與營業執照一起懸掛在營業場所的顯要位置。許可證副本用於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年檢和備查。

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旅行社應當在許可證到期前的3個月內,持許可證到原頒證機關換發。許可證損壞或遺失,旅行社應當到原頒證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第二十二條申請者應當在收到許可證的60個工作日內,持批準設立文件和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

旅行社的變更事項管理

第二十三條國際旅行社申請增加出國旅遊業務、港澳台旅遊業務和邊境旅遊業務的,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報國家旅遊局審批。

第二十四條國內旅行社申請轉為國際旅行社,國際旅行社申請轉為國內旅行社,應當按照設立審批旅行社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旅行社需要改變登記注冊地的,應當征得原負責主管該旅行社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改變後的負責主管該旅行社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旅行社變更登記住所地的,應當在辦理完變更登記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報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旅行社組織形式、名稱、法定代表人、營業場所、停業、歇業等事項變更,應當在辦理完變更登記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報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其中,旅行社改變名稱或歇業的,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其換發或收回其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經理人員建立信譽檔案製度。從事旅行社工作滿3年以上的業務部門經理都必須持有“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對在經營過程中嚴重違規的經理人員應吊銷其資格證書。資格證書吊銷後不得繼續從事旅行社業務。

持有“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的人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繼續在旅行社任職的,旅行社應在30個工作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旅行社改製之前應到原審批機關登記,改製完成後應在30個工作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變更許可證。

旅行社分支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根據業務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設立非法人分社(以下簡稱分社)和門市部(包括營業部)等分支機構。

旅行社不得設立辦事處、代表處和聯絡處等辦事機構。

第三十條旅行社的分社是指旅行社設立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以設立社名義開展旅遊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

旅行社的分社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其設立社的經營範圍。

第三十一條旅行社設立分社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接待旅遊者達到10萬人次以上;

(二)進入全國旅行社百強排名;

(三)分社經理必須取得“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

(四)符合《條例》中規定的注冊資金和質量保證金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應當向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核準該旅行社每年接待旅遊者達到10萬人次以上的證明文件,按《條例》規定的數額到設立地有質量保證金管理權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並到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領取許可證,然後憑此證明文件和許可證到設立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