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壞賬損失處理的幾點思考
會計與金融
作者:魏偉
【摘要】隨著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企業為了生存發展,大量運用商業信用,壞賬損失逐年呈上升趨勢,本文對於壞賬損失的確認、壞賬準備金的計提方法及比率、壞賬損失發生應采取的對策談幾點思考。
【關鍵詞】壞賬損失處理,思考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企業為了擴大產品在市場上的占有率,除了采用優惠價格推銷產品外,大量運用商業信用的發展,企業墊支在應收賬款上的資金逐年增加,應收賬款在流動資金中所占比例日益擴大,“三角債”和應收賬款的長期掛賬,是企業目前最棘手的問題,壞賬損失已呈逐年上升趨勢。對於壞賬的處理問題,談幾點思考。
一、對壞賬損失的確認
關於壞賬損失的確認,1993年頒布的新會計製度中,對企業應收賬款規定:因債務人破產或者破產清償後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或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三年仍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便確認為壞賬損失。這一規定無疑是正確的,是以客觀存在為前提的。但在實際工作中,情況往往很複雜,對壞賬的確認還不能單純以上述兩條為標準,還要依據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並通過一定程序進行推理分析壞賬是否存在,以避免虛假現象產生,從而減少損失。
我認為,壞賬損失除按規定的一般原則確認外,還應對“壞脹損失”形成的原因進行具體分析,根據成因不同應區別對待,並依據客觀因素按程序來認定。在認定壞賬損失時注意以下幾點:
1.因企業、個體經營者破產所發生的不能收回的賬款,需有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認定或公證機關的司法文書加以證明。個體經營者死亡的又有償債義務的,應由人民法院以其遺產的司法處理意見或公證文書。對其遺產分割時,應優先償還債務,剩餘部分可分割;其遺產不足償債時,其死亡人的遺產繼承者應依法承擔償債義務。繼承人無故不履行償債義務的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不應受超過三年的時間所限製,也不應輕易確定為“壞賬損失”。
2.對超過三年而未能收回的賬款需有向債務人追索的記錄、人民法院的裁決書作證明。因自然災害或非常事件造成的不能收回的賬款,要有事發當地行政機關的證明或公證文書才能確認為壞賬損失。
3.兩人合夥經營超過三年的債務,合夥人都有償還債務的義務,不應以非主要人員為由而不承擔償債義務,經司法協調處證明確不能收回的賬款,才能認定為“壞賬”。
二、壞賬準備金的計提方法。
新的會計製度規定備抵法計提壞賬損失的方法有三種:銷貨百分比法;應收賬款賬齡分析法;應收賬款餘額分析法。目前,我國隻規定企業采用應收賬款餘額分析法計提壞賬準備金。
三、壞賬準備金的計提比率。
我國財務會計製度規定企業采用應收賬款餘額百分比法計提壞賬準備金,其計提的比率各有不同,如農業企業、施工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計提比率為1%;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為2%;外商投資企業不超過3%;其他行業按0.3%-0.5%計提壞賬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