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律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探析(2 / 3)

其二,法律所維護的正義是社會有效管理達成和諧社會的保障。在當今世界的法治潮流中,絕大多數法學者認為正義,與公平、公道、公正等所體現的意義大體相同,皆為人類所奮鬥為之追求的理想狀態。從倫理學的層麵上說,人們各得其所,其合法的、公正的需求得到滿足是公正的應有之義;從政治經濟學意義上講,正義當是一種符合人類社會發展的理想,並能夠保證人們的合理需求與權益的製度,其能否實現由社會製度的正義來決定。[3](p252)縱觀人類曆史,無不表明,法律和正義是不容分割的,正義當通過法律實現,法的極其重要的價值之一為實現正義。

大多有識之士都認為通過法律維護公平與正義是社會有效管理從而達成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可以說,利益互動是人類社會的基本特征,古人說:“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馬克思也認為:“人們奮鬥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應該說,在人類社會中公民既有利益一致的一麵,同時利益衝突幾乎無處不在。之所以有利益一致的一麵,原因在於合作存在著雙贏的可能;之所以有利益衝突的一麵,原因在於每個個體對於獨占享有的合作的成果的份額十分敏感,同時希望能獲得相對而言較大的份額。因此,防止利益衝突,從而達成社會和諧的基礎就是使得各種政治、經濟及其他利益在所有社會個體之間能夠平等而合理的分配,這在一般意義上體現為機會的均等、權利的平等、司法的公正和分配的合理。明顯的社會不公以及嚴重的兩極分化如果存在,必然導致不同的社會成員以及社會各階層之間矛盾日愈劇烈。如果沒有及時的協調,社會的劇烈利益衝突一旦轉化成嚴重的政治衝突,那麼社會和諧將會失去製度的保障。因此,缺失公平與正義,就必然沒有社會的有效管理從而達成和諧穩定。唯有努力維護並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才能使人們的心情舒暢,人際關係才能很好地得到協調,這樣也才能充分發揮人們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才會具有深厚的基礎。

毋庸置疑,法律是實現正義的有效方式。在社會管理過程中單純依靠個人的品德是不能夠維持公平與正義的,需要運用法律來保障和推進;也惟有依靠法律,才能夠保證人們的合理的需要和應有的利益得到滿足。作為法律的目的和宗旨,正義本身就蘊藏在法律的豐富內涵中,法律在社會管理中的應有位置及作用隻能通過全麵正義的實現來獲得和體現。和諧社會其基本形式即為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其核心所在就是要使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得到很好的協調,社會的權益得到公平分配,從而使每個人在公正的基礎上各得其所、各得其利。現階段一些不和諧、不穩定的問題,筆者認為權益的失衡是其引發的深層次緣由。可以肯定,權益失衡基本體現為個人、城鄉以及區域發展的差距不斷拉大,在個體及各階層間權利義務沒有得到公正的分配。仁人誌士所追求的公平正義,主要是社會各方麵的利益關係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公平正義得到切實的維護與實現。[4](p5)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就需要一係列正義的原則和準則來引導社會公平地分配利益和義務。法律在促進與維護社會正義方麵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將指導分配的正義這一原則製度化、規範化,同時具體化為權利和義務,從而權威性地、公正地分配資源以及社會合作的利益和義務。因此,法律不但可以提供規則和程序用於和平解決社會管理過程中出現的衝突,而且可以提供規則和程序用於公正解決社會管理過程中出現的衝突,從而使我國成為社會資源分配相對公平,各階層利益比較均衡,人際關係良性協調的和諧社會。

(二)法律在社會管理中的利益權衡作用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條件下,各社會要素的彼此互動過程中,利益要得到很好的權衡,一般須做到三點:一是各個體或各群體都須遵守規則,遵章行事,彼此間的利益得到很好的權衡,從而使社會處於和諧狀態,使矛盾、衝突消亡於萌芽狀態,社會不至於混亂。二是恢複被破壞的社會秩序,使得紊亂趨歸和諧。在此意義上講,和諧的“和”表現為從“不和”歸向“和”的過程,是社會秩序的恢複過程,亦是良好的社會狀態的回歸過程。三是當發生社會的矛盾後,裁決糾紛的機製也應對應地發生變化。多元的解決辦法必然將單一的解決辦法取而代之。同時,所有的糾紛解決機製都指向共同的目標,即維護公正與恢複秩序。這三個過程都離不開法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