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革命遺址保護管理體製。革命遺址是重要的革命文物,應當納入國家的文物保護範疇,就是對已完全損毀的革命遺址也應當設立遺址標誌,劃定保護範圍。明確民政或者文物部門一個部門為革命遺址保護管理單位,避免多頭管理,互相推諉扯皮。製定管理製度,加強對革命遺址的管理、維護。建議對老百姓暫住的革命遺址采取現金補償或土地置換的方式,將老百姓私人所有的革命遺址收回國家或集體所有,以利於對革命遺址的保護和利用。同時,也可以有效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
(三)加大資金投入,改善重點革命遺址所在鄉村基礎設施和保護管理條件。革命遺址一般地處較邊遠的老區山村,基礎設施落後,可進入性差。因此,交通、水電、通訊等基礎設施落後的問題是當前製約革命遺址保護、管理及利用的“瓶頸”,建議各級財政設立專項政府資金,或動員社會募集專項資金,逐年分批、分級、分類投入各點。同時,出台相關地方性保護條例,使革命遺址在得到及時修繕和保護的前提下,然後才能進一步開發利用。
(四)加大對革命遺址的宣傳力度。宣傳、文化、黨史、旅遊等部門,要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形成合力,大力宣傳革命遺址的曆史背景、曆史地位、現實意義和價值。通過宣傳,一方麵可以提升革命遺址的知名度,提高人們的保護意識,增強全社會對革命遺址的重視保護程度;另一方麵可以引導廣大群眾特別是青少年了解革命遺址、瞻仰革命遺址,從中得到教育和啟迪。加大革命遺址宣傳力度,還要在各革命遺址所在地設立醒目的標牌或誌牌,將遺址名稱、產生或發生的時間、曆史由來簡介以及負責保護的單位名稱銘刻其上,既強化全社會對革命遺址的保護意識,有效製約人為損壞行為,又方便後人及遊客憑吊瞻仰。
(五)發展紅色旅遊與革命遺址保護相輔相成。紅色旅遊的發展,對革命遺址保護有一定的負作用,這是不容忽視的事實,但我們決不能因此將革命遺址保護與發展紅色旅遊截然對立起來,任何極端的觀點和行為都是極為有害的。忽視負作用對遺址隻用不保,既不利於保護革命遺址,又會損害旅遊景觀,從而降低經濟效益。一味地誇大負作用,隻保不用,既違背了我們保護革命遺址的根本目的,又無視人民群眾的心理需求。
保護革命遺址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利用革命遺址,發揮其作用,實現其價值。在保護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的過程中加強保護,是我們應堅持的原則。革命遺址作為一項重要的旅遊資源,既可以吸引遊客,獲得經濟效益,又可通過旅遊起到對人們的宣傳、教育作用,弘揚傳統文化,並可使革命遺址本身得到一定的保護,這樣既保護了革命遺址,發揮了革命遺址的作用,又達到了發展紅色旅遊的目的,革命遺址保護和發展紅色旅遊相輔相成。○
責任編輯 冷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