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業績承諾補償”是一項歐式看跌期權,應對“業績承諾補償”進行分解,並分別確認“長期股權投資”和看跌期權的價值
趙國慶(2012)認為“業績承諾補償”是上市公司與交易對方在達成交易時,對於未來不確定情況進行的一種約定。是上市公司向交易對方購買的一份未來業績保險,保險的標的物是被收購股權對應的子公司未來年度實現的淨利潤,是一個隨機變量,因此,“業績承諾補償協議”是交易對方向上市公司出售的歐式看跌期權。上市公司在資產重組發生時,須對支付對價進行分解,分別確認“長期股權投資”和“衍生期權——看跌期權”的價值,收到“業績承諾補償”時,根據實際收益情況,重新確認並轉回原“衍生期權——看跌期權”價值,將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本文認為,第一,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時,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初始定價時,即確認或有對價形成的資產不符合謹慎性原則,若承諾期結束交易對手無須“業績承諾補償”,則須對先前的會計處理進行調整;第二,即使承諾期內“業績承諾補償”變成現實,“業績承諾補償”可能並非資產重組時,資產價值高估所致;第三,使用BSM模型對“業績承諾補償”進行定價困難,需要對無風險利率、淨利潤年度波動率等參數進行一係列假定,假定是否準確、客觀將直接影響到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入賬價值。
(二)本文觀點
“業績承諾補償”會計處理是否科學、合理,取決於對“業績承諾補償”的形成原因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業績承諾補償”能否轉化為實際補償取決於以下兩個因素,第一,購入的資產本身質量,上市公司通過定向增發取得的非貨幣性(股權)資產質量,明顯異於現金資產質量,若非貨幣性(股權)資產質量本身存在問題,即使未來的外部環境和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方式不發生重大變化,也將影響到資產的盈利水平;第二,資產質量本身不存在問題,但資產依據的假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資產承諾收益無法實現。因此,交易對方所作的“業績承諾補償”實際上是對以下兩種情形的保證,第一,售出的資產質量不存在瑕疵,如應收款項能按期收回、存貨及固定資產等實物性資產不存在重大減值、固定資產能預期正常發揮作用,否則,將對由於資產質量的變化帶來的業績影響進行補償(情形1)。第二,承諾年度內,資產評估定價時依據的假設條件預期不會發生重大變化,否則,將對由於假設條件變化對業績帶來的影響進行補償(情形2)。
基於以上分析,本文建議上市公司對收到現金形式的“業績承諾補償”進行以下會計處理。
1.作為“權益性交易”,增加上市公司或子公司“資本公積——一般資本公積”
如果上市公司收到現金形式的“業績承諾補償”是情形1所致,即重大資產重組以後年度內,應收賬款需要計提壞賬準備、存貨需要計提跌價損失、固定資產因實體性和功能性發生重大貶值而需要計提減值準備或固定資產不能按預定用途投入使用等,這種情況的發生在一定程度上後驗了重大資產重組時置入的資產估值可能虛高,因此,上市公司收到的“業績承諾補償”,實際上是交易對方對重組置出的虛高資產的一種權益補償,故應作為“權益性交易”,計入“資本公積——一般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