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察工作製度體係的創新發展
社科論壇
作者:陳永龍
[摘 要]政治和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化發展,我國的環境監察工作也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創新,執法手段和執法觀念都有了重大的突破,但在一些環節仍存在嚴重的問題,阻礙了我國環境監察工作開展。本文針對環境監察工作製度創新種遇到的問題,提出了相關的解決辦法,並詳細分析了環境監察工作製度新體係的設立與規劃。
[關鍵詞]環境監察;製度體係;創新
中圖分類號:S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34-0384-01
一、環境監察製度創新的必要性
環境監察形勢的不斷發展促進了我國環境法製建設的不斷加強,形成了從法律、行政法規到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的較為完善的環境監察法律體係。然而,由於原國家環保總局升級為環保部、環境監理處改為環境監察局以及區域環境督察中心和環境應急中心的建立,我國環境執法監督的體製、名稱、職能、任務和工作內容已經有了重大變化和改進,環境保護的工作形勢促成了執法觀念、手段和管理模式的更新。上述社會形勢的變化使現有環境監察工作製度產生了數量多、內容重疊或者製度內容更新滯後問題;甚至在環境監管理念已經轉變的前提下,部分法律製度尚處空白等問題,因此有必要對環境監察工作製度進行整理和完善。從整體工作任務層麵看,現有法律體係和法律要求的相繼修訂對環境監察執法工作的要求有所變化;現有環境執法運行機製對環境執法人員的素質、能力和執法規範也提出了更加嚴格、更高水平的要求;環境保護新形勢、新任務也要求原有環境監察工作的管理辦法、工作製度和工作程序的不斷調整和完善。從另一角度說,環境監察工作製度是正製定中的《環境監察工作辦法》的配套製度,其修訂將推動《環境監察工作辦法》的完善和執行,建立起與現行環境監察各項工作相配套的製度體係。環境監察工作製度是環境執法工作的依據和保障。因此,為提高現代環境監察執法工作效率,刪除一些過時的工作製度,新增一些適應新形勢需要的工作製度具有極強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二、環境監察工作製度體係創新中遇到的問題
國民經濟高速發展下,我國的環境監察工作隨之有了更大的挑戰,在實際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困難。必須加強對實際問題的解決能力,加大執法力度,對違法違紀的企業進行嚴肅處理,實現監督督促作用,保證監察工作的有效性。目前,我國環境監察工作存在的問題包括以下幾個方麵:①環境監察隊伍整體素質低,專業水平和自身的知識結構單一,監察設備陳舊、落後,難以適應快速發展的經濟形勢。②缺乏規範統一的環境監察製度,監察職能不明確,執法力度不夠,監管不到位。③群眾缺乏環保意識,對環境保護不重視,日常生活中的行為習慣對環境造成極大影響。
隨著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在各行各業深入落實,我國的環境監察工作應加強自身隊伍建設,提高監察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深入落實監管製度,加大監管力度,加強監察工作的創新性,改善我國環境質量,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統一,實現社會生產的可持續發展。
三、新形勢下完善環境監察工作機製體係的創新途徑
1、提升環境監察機製監管人員的執法能力
加強環境監察人員的執法能力,是保證環境監察執法工作開展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國大多數環境監察隊伍規模較小,監察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專業能力有限,必須建立完善的環境監察機製,使監察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法可依,有據可循;加強對監察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監察隊伍的綜合水平,提高監察質量,強化責任意識和質量意識,使監察人員保持統一的思想,提高環境監察工作水平。
2、加強環境監察製度建設
環境監察製度是開展環境監察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必須建立科學規範的製度依據,結合先進的管理手段,對影響環境的因素進行監督和製約,充分發揮環境監察部門的作用,加強環境保護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