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納稅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無銷售價格的。如果當月無銷售,以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如果沒有同類應稅消費品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成本”是指應稅消費品的產品生產成本;“利潤”是指根據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案例”某摩托車生產企業隻生產一種品牌的摩托車,某月將100輛摩托車作為職工年終獎發給職工,當月生產的摩托車的銷售價格為5000元。當月,該企業按照5000元的價格銷售了400輛,按照5500元的價格銷售了400輛。
生產摩托車的成本為4500元/輛,成本利潤率6%,消費稅稅率為10%。請計算100輛摩托車應當繳納多少消費稅,並給出稅務籌劃方案。
籌劃方案:如果該企業能夠準確提供該批摩托車的銷售價格,則按照銷售價格確定消費稅的稅基。應納消費稅為:5000×100×10%=50000元。
如果不能準確提供該批摩托車的銷售價格,即該批摩托車有兩種銷售價格,則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應納消費稅為:(400×5000+400×5500)/800×100×10%=52500元。
如果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則應當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應納消費稅為:4500×(1+6%)/(1-10%)×100×10%=53000元
由此可以看出,按照同類商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稅負最輕,這就要求該企業健全會計核算製度,可以準確計算該批摩托車的銷售價格。
4.包裝物的稅務籌劃。
在一般產品銷售活動中,包裝物隨產品銷售是很普遍的,從其形式看,可以分成如下三種類型:一是隨同產品出售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二是隨同產品出售單獨計價的包裝物;三是出租或出借給購買產品的單位使用的包裝物。
在出租出借這種形勢下,還可以有具體的分類:一是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出售,隻是單純收取押金;二是既作價隨同產品出售,同時又另外收取押金;三是不作價隨同產品出售,在收取租金的基礎上,又收取包裝物押金。如,某啤酒廠,在銷售啤酒的過程中,對周轉箱不作價銷售,隻是收取押金,這屬於第一種情況;如果該啤酒廠以較低的價格對周轉箱作價,計入銷售額之中,另外又規定歸還包裝物的時間,並收取了押金,這屬於第二種情況;如果周轉箱未作價銷售,而是借給購貨方使用,該酒廠對周轉箱按實際使用期限收取租金。此外,為了保證包裝物的完好,又另外收取部分押金,這就屬於第三種情況。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要區分不同情況計算應納稅額:
(1)包裝物作價銷售又收取押金,此項押金暫不並入銷售額征稅,隻對作價銷售的包裝物征收消費稅。
(2)包裝物不作價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3)包裝物隨同應稅消費品作價出售,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因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按照其所包裝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4)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而不再退還的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對包裝物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予退還的押金,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包裝物的租金應視為價外費用。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未歸還包裝物的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計征消費稅時應首先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再並入銷售額計稅。
5.利用臨界點進行稅務籌劃。
根據《財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規定,每噸啤酒出廠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不含增值稅)以上的,單位稅額250元/噸;每噸啤酒出廠價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單位稅額220元/噸。娛樂業、飲食業自製啤酒,單位稅額250元/噸。啤酒消費稅的稅率為從量定額稅率,同時根據啤酒的單位價格實行全額累進。
全額累進稅率的一個特點是:在臨界點,稅收負擔變化比較大,會出現稅收負擔的增加大於計稅依據的增加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巧妙運用臨界點的規定適當降低產品價格反而能夠增加稅後利潤。
“案例”某啤酒廠2002年生產銷售某品牌啤酒,每噸出廠價格為2990元(不包括增值稅)。2003年,該廠對該品牌啤酒的生產工藝進行了改進,使該種啤酒的質量得到了較大提高。該廠準備將價格提到3010元。請提出該廠的稅務籌劃方案。
籌劃方案: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的規定,如果將啤酒的價格提高到3010元,每噸啤酒需要繳納消費稅250元,每噸啤酒扣除消費稅後的利潤為:3010-250=2760元。
該廠經過稅務籌劃,認為適當降低產品的價格不僅能夠獲得更大的稅後利潤,而且可以增加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於是該廠將2003年啤酒的出廠價格仍然定為2990元,這樣,每噸啤酒需要繳納消費稅220元,每噸啤酒扣除消費稅後的利潤為:2990-220=2770元。
由此可見,這種稅務籌劃方法實現了“一箭雙雕”,既增加了企業的利潤,又增強了本廠產品在價格上的競爭能力。
三、營業稅的稅務籌劃
我國現行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各種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
公司在計算營業稅時,可以采用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營業稅的稅務籌劃措施主要有以下幾點:
1.對轉讓無形資產進行稅務籌劃。
轉讓無形資產是指納稅人以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為前提,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本稅目的征稅範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等。對轉讓無形資產使用稅目進行征稅稅務籌劃時,應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1)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2)土地租賃不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稅,而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征稅。
(3)土地批租不征營業稅。土地批租是指國家通過征用或終止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的辦法,將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收回後,再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
(4)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稅。
(5)因轉讓著作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錄音磁帶母帶的業務以及因轉讓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計算機軟件的業務,不征收增值稅。即從營業稅角度來說,對上述列舉的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在轉讓過程中必然會發生的銷售貨物業務,均一並征收營業稅。
2.對銷售不動產進行稅務籌劃。
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本稅目的征稅範圍包括: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
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是指有償轉讓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所有權的行為。建築物、構築物是指通過建築、安裝和工程作業等生產方式形成的建築產品。其內容包括:房屋(住房、廠房、辦公樓、倉庫、學校、其他用房等),設備安裝工程(支柱、水塔、水池、設備基礎、操作平台、各種設備的砌築結構工程、金屬結構工程),其他建築產品(煙囪、鐵路、窖爐、公路、港口、灌渠、堤壩、水庫、井等)。
銷售土地附著物是指有償轉讓其他土地附著物的所有權的行為。土地附著物是指除建築物、構築物以外的其他附著於土地的不動產,如樹木、莊稼、花草等。
對銷售不動產適用稅目進行征稅稅務籌劃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的行為,不征營業稅;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不屬於有償轉讓不動產,但稅法中特別規定,對此項行為視同銷售不動產征稅。
(2)企業合並、兼並過程中的不動產轉移,因沒有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不屬於銷售不動產。
(3)銷售不動產必須是有償轉讓所有權,若隻是有償轉讓建築物或構築物的使用權,則不屬於銷售不動產,而屬於租賃不動產,應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征稅。
(4)銷售不動產連同所占土地所有權一並轉讓的,比照銷售不動產征稅。
(5)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築物,是住房製度改革初期出現的一種過渡方式,具有銷售住房所有權的性質,應視同銷售建築物征稅。
(6)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共同承擔風險、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不屬於銷售不動產的征稅範圍,但如轉讓該項股權,則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稅。
四、企業所得稅的稅務籌劃
公司所得稅,是國家對公司在一定時期內的生產經營收入,減去必要的成本費用後的餘額即純收入征收的一種稅,或者說是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
公司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公司所得稅的稅務籌劃措施主要有以下幾點:
1.選擇不同的折舊方式進行稅務籌劃。
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有很多種,不同的折舊方法對應納所得稅額的影響是不同的。雖然從整體上固定資產的扣除不可能超過固定資產的價值本身,但是由於對同一固定資產采用不同的折舊方法,會使所得稅稅款提前或滯後實現,從而產生不同的時間價值。作為企業,都希望盡快地折舊,即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一方麵可以在折舊期少繳所得稅,另一方麵可以盡快地收回資金,加快資金的周轉。
雖然按照《企業會計製度》規定,這就的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餘額遞減法等,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5月印發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采取直接折舊法。”即在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上,會計製度規定和稅法的規定是有區別的,企業不論采取什麼方法進行固定資產的折舊,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都應該直線法計提折舊,並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因此,如果單純地以折舊方法的選擇進行企業稅務籌劃是行不通的。
但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同時又規定:“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於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是與我國經濟和世界經濟的發展趨向密切相關的。
企業在固定資產折舊方麵的稅務籌劃應該重點放在折舊方法的稅務籌劃上。如前所述,在當今知識經濟占主導地位的時候,我國的傳統經濟麵臨著嚴峻挑戰,最主要的就是如何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如何適應環境和生態保護的要求;為了適應該方麵的要求、提高本企業的勞動生產率而購進固定資產就符合加速折舊的要求。在具備了這個前提後,使用什麼樣的辦法對固定資產能夠加速折舊就比較簡單了。
2.利用不同折扣方式進行稅務籌劃。
企業在進行銷售時為了占領市場,通常會采取折扣的方式。折扣的基本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商業折扣,在稅法上叫折扣銷售,是指企業在銷售貨物時,由於購買方的購貨數量較大等原因,而給予購買方的價格優惠。
按照稅法的規定,企業發生折扣銷售時,如果折扣額和銷售額是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另一種折扣方式是現金折扣,在稅法上叫銷售折扣,是指企業在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後,為了鼓勵購買方及早償還貸款,而協議許諾給予購買方的一種折扣優待,即購買方支付貨款越早,獲得的折扣越大。例如,購買方如果10天支付貨款,可以折扣2%;如果20天支付貨款,可以折扣1%;如果按正常的30天支付貨款,則不給予折扣。在會計上通常用2/10、1/20,N/30來表示。對於這種銷售折扣,按照增值稅法的規定,銷售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應該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但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銷售折扣一般是在“財務費用”中核算,屬於減少收入總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