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麵的分析可以看出,符合規定的折扣銷售和銷售折扣均可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而不符合折扣銷售規定的,即折扣額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而是另開發票的,不能從銷售額中減除。這樣對應納稅所得額就產生了不同的影響,從而影響所得稅款的多少。
3.利用預繳所得稅進行稅務籌劃。
企業所得稅采取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彙算清繳的辦法征收。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入庫的一種手段。但是由於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列支要到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後才能完整計算出來,因此平時在預繳中不管是按照上年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預繳,還是按納稅期的實際數預繳,都存在不能準確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
而且企業由於受任務或季節因素的影響,會在某一段時期多列支一些費用,在另一段時期少列支一些費用,但總體不突破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作為偷稅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還規定,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或者經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預繳所得稅。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
企業的會計利潤是按照財務會計製度的規定計算的,而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則是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而確定的。這種納稅調整隻是在每年預繳完所得稅之後,年度終了後45日內進行。因而要想節省成本,增加可“流動”的資金又不違反稅收法規,隻有在預繳所得稅和納稅調整上進行稅務籌劃。
企業所得稅按照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或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不預繳是要受到處罰的。因此,問題的關鍵在於企業如何做到合法地在預繳期間盡可能少預繳,特別是不在年終形成多預繳需退稅的結果。辦法是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最佳的預繳方法。例如,如果企業預計當年的效益比上一年度要好,則可選擇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預繳;反之,則應按實際數預繳。
國稅有關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是采取‘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彙算清繳’的辦法征收的。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的一種手段。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列支要到企業的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後才能準確計算出來,平時在預繳中無論是采用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還是按上一年度內應納稅所得額一定比例預繳,或者按其他方法預繳,都存在不能準確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因此,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可見,因正當原因少預繳的稅款,不會被視為偷稅。
另外,稅法規定:“對企業所得稅的檢查,在納稅人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之後進行。這種檢查(包括彙算清繳期間的檢查和彙算清繳後的檢查)查補的稅款,其滯納金應從彙算清繳結束後的次日起計算加收,罰款及其他法律責任,應按《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可見,少預繳的稅款,在彙算清繳結束前不會被加收滯納金。
“案例”某公司在生產任務繁忙的5月份給工人多發獎金5000元,業務招待費超支2000元,如果該公司的所得稅適用稅率25%,則該公司1月份應納所得額減少7000元。少預繳企業所得稅為:7000×25%=1750元。這少預繳的企業所得稅1750元,將在以後月份或年終彙算清繳。納稅義務的滯後,使企業獲得這筆稅款的時間價值。
五、個人所得稅的稅務籌劃
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然而在履行繳納個人所得稅義務的同時,人們還應懂得利用各種手段提高家庭的綜合理財收益,進行個人所得稅合理避稅,尤其是隨著收入的增加,通過稅務籌劃合理合法避稅也是有效的理財手段之一。那麼,怎樣才能合理合法地來進行個人所得稅避稅呢?
1.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的轉換籌劃。
相同數額的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所適用的稅率不同,同時,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又都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在某些情況下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分開,而在有些時候將這兩種收入合並就會節約個人所得稅,因而對其進行合理的籌劃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案例”劉小姐2000年7月從公司獲得工資、薪金收入共40000元。另外,該月劉小姐還獲得某設計院的勞務報酬收入40000元。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不同類型的所得應分類計算應納稅額,因此計算如下:
工資、薪金收入應納稅額為:(40000-800)×25%-1375=8425(元);
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為:40000×(1-20%)×30%=9600(元)。
劉小姐該月應納稅額為18025元。
如果劉小姐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其應納稅額為:(40000+40000-800)×35%-6375=21345(元)。
如果劉小姐將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其應納稅額為:(40000+40000)×(1-20%)×40%-7000=18600(元)。可見,分開繳稅比轉化後繳稅少。
因此,個人所得如果涉及這兩項收入的話,需要納稅人自行計算,考慮何種方式有利於合法減輕稅負。但應注意,收入性質的轉化必須是真實、合法的;同時,因為個人所得稅一般是支付單位代扣代繳,隻有在兩個以上單位取得收入情況下才自行申報繳納,因此要考慮是否有可自行選擇的空間。
2.工資、薪金收入不均時的稅收籌劃。
對一次性發放大額獎金的,由於其數額相對較大,將使用較高的稅率,如果采取分攤籌劃法,就可以節省不少稅款。
“案例”2004年1月,某地高校每位職工一次性獲得2003年度獎金12000元,假設職工A月工資收入1500元。計算1月該職工獎金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於月工資已達納稅標準,因此獎金收入不需扣除任何費用,直接計算納稅即可。
對取得的獎金收入納稅處理一般的方法是:12000×20%——375=2025(元)
但是倘若我們將獎金分配政策做一下調整:獎金總額不變,發放方式由年終一次發放改為每月分別發放,則獎金收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就會發生顯著的變化。
2003年,某地高校每位職工每月發放獎金1000元,假設職工A月工資收入1500元。計算2003年該職工獎金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每月獎金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000×10%——25=75(元)
全年獎金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75×12=900(元)
同樣的所得,由於處理方法不同產生的差異為:2025——900=1125(元),即采取每月份發獎金,納稅人可節約稅金1125元。
該例通過將收入均衡攤入各月的做法使適用稅率檔次降低,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3.涉及附加減除費用的籌劃。
稅法規定:外籍個人在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時,在減除800元費用的基礎上,附加減除3200元,僅就超過部分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作為具備享有附加減除費用待遇的個人,可以考慮有效地利用該項政策,最大限度地使自己少繳或不繳稅款。
“案例”李先生為具有中國國籍的居民納稅義務人,2004年六月份,從中國境內獲得5000元的工資收入,同時又從英國獲得一定收入,折合人民幣12000元。
如果李先生能提供證明文件,證明其在境內和境外任職或受雇及工資、薪金標準,那麼其來源與國內和國外的收入可以分別減除費用並計稅。
境內應納稅所得額=5000-800=4200(元)
境內應納稅額=4200×20%-375=465(元)
境外應納稅所得額=12000-4000=8000(元)
境外應納所得額=8000×20%-375=1225(元)
境內、境外合並納稅額=465=1225=1690(元)
但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則其來源於境內境外的工資類所得應合並征稅,計算如下:
合並應納稅所得額=5000=12000-800=16200(元)
合並應納稅額=16200×20%-375=2865(元)
因此,利用附加減除費用的籌劃可以節省稅額1175元。
4.勞務報酬所得的籌劃。
常見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可以采取推延或提前的方式,將各月的工資收入大致拉平;納稅人通過在盡可能長的時間內分期領取勞務報酬收入。
“案例”陳某為某行政單位軟件開發員,利用業餘時間為某電腦公司開發軟件並提供一年的維護服務,按約定可得勞務報酬24000元,陳某可要求對方事先一次性支付該報酬,亦可要求對方按軟件維護期12個月支付,每月支付2000元。盡管後一種付款方式會有一定的違約風險,但考慮個人所得稅因素後,兩種付款方案利弊會有新變化。
若對方一次支付,則陳某應納個人所得稅為:24000×(1——20%)×20%=3840(元)
若對方分次支付,則陳某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800)×20%=240(元)
12個月共計繳稅2400元,比一次支付報酬少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1440元。
該例中陳某可以要求對方按月支付勞務報酬,因為是多次勞務報酬所得,每次可扣除20%的費用。經過多次分攤,多次扣除來實現降低稅負。
5、個體工商戶的納稅籌劃。
個體工商戶和合夥企業以及個人獨資企業,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收入減去發生的成本、費用,因此,合理擴大成本費用開支,降低應納稅所得額是個體工商戶進行稅務籌劃的主要方法。個體工商業戶利用擴大費用列支節稅的方法主要有:
(1)盡可能地把一些收入轉換成費用開支。因為個人收入主要用於家庭的日常開支,而家庭的很多日常開支項目同時又是經營支出項目,如水電費、電話費等,所以應盡量分開經營用的費用,在稅前列支。
(2)如果使用自己的房產進行經營,可以采用收取租金的方法擴大經營費用支出。雖然收取租金會增加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但租金作為一項經營費用可以衝減個人的應納稅經營所得額,減少個人經營所得的納稅額;同時自己的房產維修保養費用也可列入經營費用支出,這樣既擴大了經營費用支出,又保證了自己房產的完整、甚至還可以增值。
(3)通過給家庭人員支付工資辦法,擴大工資等費用支出。如果您的家人在合夥企業工作,你應該向其支付合理的工資報酬,這既是對其勞動的承認,又增加了稅前列支費用。按稅法規定,企業工作人員的工資及規定的津貼可以計入產品成本,這樣,個人有所得,企業少繳稅,就可以做到肥水不流外人田。
6.利息、股利和紅利、所得的籌劃。
我們知道,股息所得適用20%的稅率,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同樣的金額,不同的項目其稅負是不同的。當股息轉化為工資薪金能減輕稅負時,我們就可以采取這種方法。
“案例”某有限責任公司由甲、乙、丙三個自然人投資組建,投資比例各占1/3.甲、乙、丙三人各月的工資均為1000元,投資當年每人應得股利24000元。如果在年初將預計分配的股利通過增加工資、獎金的形式領取,則稅負就會大大降低。假設將各人應得的股利24000元平均增加到各月的工資當中,這樣每人每月增加2000元工資,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應改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現對比如下:
籌劃前:
(1)各月工資薪金應納所得稅額=[(1000-800)×512=120
(2)股息所得應納稅額=24000×20%=4800(元)
(3)三人應納稅額合計=(4800+120)×3=14760(元)
籌劃後:
(1)股息所得不納稅。
(2)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2000+1000-800)×15%-125]×12=205×12=2460(元)
(3)三人應納稅額合計=2460×3=7380(元)
比較計算結果,籌劃後減輕稅負:14760-7380=7380(元)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通過對個人收入進行納稅籌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將低個人稅負,除了這些常用的稅收籌劃方法,在我國現行的稅法中還有不少優惠政策,若是平時注意到這些小竅門,可為自己節省一筆不小的開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