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籌劃,是指在稅法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的獲得“節稅”的稅收利益。下麵,對稅務籌劃的內涵及方法進行詳細介紹。
一、如何區別稅收籌劃中的合法與非法行為
避稅曆來是各國稅收征管工作中的一個重要問題。那麼避稅究竟是合法還是違法?要想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對避稅和節稅、偷稅、漏稅等有關問題進行全麵的分析和比較。
1.節稅是合法的行為。
節稅,也稱稅收籌劃,其特點在於合法性、籌劃性和目的性。此外,在社會化大生產的曆史條件下,稅收籌劃還反映出綜合性和專業性的要求。特別是20世紀50年代以來,稅收籌劃的專業化趨勢十分明顯。麵對社會化大生產和日益擴大的國內國際市場以及錯綜複雜的各國稅製,許多公司、企業都聘用稅務顧問、稅務律師、審計師、會計師、國家金融顧問等高級專門人才從事稅收籌劃活動,以節約稅金支出。同時,也有很多的會計師、律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紛紛開辟和發展有關稅收籌劃的谘詢業務,因而作為第三產業的稅務代理便應運而生。由此可見,節稅是一種合法的行為,從法律角度講不應反對,而應予以保護。
2.偷稅、漏稅是違法的行為。
偷稅也稱逃稅,一般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法規定,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對於偷稅的這一基本涵義,人們已達成某些共識,即偷稅是一種非法行為,是以非法手段減輕納稅義務。但是,人們並未說明使用非法手段是否是有意識的。實際上,偷稅可包括單純的或無意識的違法行為和故意違法行為兩種。前者主要是指納稅人因無知或無意識地違反稅法規定而單純不繳納或少繳納應納稅款的行為,即漏稅。
在我國,漏稅即指納稅義務人無意識地發生漏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例如,納稅人由於不熟悉稅法規定以及財會製度或工作粗心大意,漏報應稅項目,或者因不了解稅目、稅率及原因,再加上征收人員的政策、業務知識水平及原因,發生的漏繳稅款;而後者則是指納稅義務人以欺騙、隱瞞等手段,故意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但要證明納稅人故意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有時也不是一種很容易的事情,二者的界限也並不是十分明顯的。所以,兩者又可以統稱為偷、漏稅。我國對偷稅的法律規定與國外大體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條對偷稅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和解釋:“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綜上所述,偷稅的基本特征是非法性和欺詐性,所以也可稱之為稅收欺詐。
偷稅與節稅相比,二者的區別是非常明顯的,前者違反法律,後者則是法律規定所許可的;前者是對確立的納稅義務隱瞞作假,後者則是在納稅義務確立之前所作的經營、投資、理財的事先籌劃與安排。
3.避稅是不違法的行為。
避稅是個經常引起人們爭議的概念。一般認為,避稅是指納稅人以不違反稅法規定為前提而減少納稅義務的行為。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對避稅下的定義說:“避稅一詞指的是用合法手段以減少稅收負擔。該詞含有貶義,通常表示納稅人通過個人或企業活動的巧妙安排,鑽稅法上的漏洞、反常和缺陷,謀取稅收利益。”
我國台灣地區在稅務上將避稅分為“正當避稅”與“不正當避稅”兩類。所謂“正當避稅”,就是國際上流行的節稅或稅收籌劃的概念,所謂“不正當避稅”,即狹義上的避稅。例如,某人針對政府開征遺產稅,在生前盡量把財產分出去,就是不正當的避稅。
總之,不論納稅人鑽不鑽法空子,隻要合法或不違法,都是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的。
二、如何認識避稅行為
如前所述,避稅是個常常引起人們爭議的概念。一般認為,避稅是指納稅人以不違反稅法規定為前提而減少納稅義務的行為。
一方麵,避稅與偷稅無論是從動機還是最終結果來看,兩者之間並無絕對明顯的界限。但是,避稅與偷稅畢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其重要區別在於是否違法。避稅是利用稅法中的某些漏洞或稅收鼓勵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因而並不違法。而偷稅則是非法的,是違法犯罪行為。另一方麵,避稅是鑽稅法的空子,利用稅收漏洞,有悖國家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似乎不符合道德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