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公眾質疑 CPI數據的思考(1 / 2)

學術視點

作者:於光耀 牛曉燕

近年來,由於普通百姓的切身感受每每與公布的CPI數據相差甚遠,公眾開始不斷地質疑CPI數據的真實性,關於統計局人為壓低通脹數據的傳言也隨之風聲水起。徐奇淵(2010)一文(後稱徐文)更是從科學實證的角度把這種質疑推向了高潮,引起各方的廣泛關注。事隔一天,國家統計局在其網站上發文批駁徐文模型的準確性,以進行回應。雙方你來我往,互不相讓。盡管這場爭論沒有勝負之分,但卻證明了雙方對於CPI編製過程及其方法的理解存在分歧,暴露了目前統計工作中存在的真空地帶,從另一個角度上也提出了統計製度規範化、透明化的迫切要求。有鑒於此,本文在介紹我國CPI編製過程的基礎上,分析了導致公眾與國家統計局對於統計數據意見分歧的內在原因,並提出了相關的政策建議。

一、CPI編製的基本過程

我國的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由四級指標構成,即大類、中類、小類以及基本分類。其中,大類包括食品、煙酒及用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及服務、醫療保健及個人用品、交通和通信、娛樂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務、居住等8個方麵合計262個基本分類。每個基本分類中包含若幹代表規格品,主要是根據國家統計局編製的《流通和消費價格統計調查方案》(後稱調查方案)中規定的項目調查目錄,結合各地實際情況選擇消費量大的商品及服務。代表規格品的采集按照定人、定點、定時的原則,保證同一規格品同質可比並按實際成交價格計算。通過計算得到的代表規格品的價格變動相對數,經幾何平均得到基本分類月環比價格指數,然後依次向上一類加權平均,直至得到當地CPI數據。這個過程看似簡單,但細節繁雜,根據國家統計局《調查方案》,我國CPI編製過程分為以下幾步:1.選擇代表規格品;2.選擇調查市(縣);3.代表規格品的采集與計算;4.基本分類月環比價格指數的計算;5.確定權數;6.計算小類、中類及大類月環比價格指數。

由上可見,盡管CPI編製的整個過程十分龐雜,但方法明晰,其中唯一能夠引起分歧與爭論的概念莫過於CPI權數了。

二、質疑的焦點:CPI權數的探討

根據《調查方法》可知,在基本分類指數向上依次加權的過程中,CPI權數至關重要。然而這個概念有兩方麵需要進一步明確:一是CPI權數的來源範圍;二是CPI權數的調整期限。

在CPI權數的來源方麵,國家統計局是這樣解釋的,“在編製全國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時,確定權數的依據是全國近13萬戶城鄉居民家庭的消費支出資料,根據居民家庭用於各種商品和服務項目的開支在所有消費商品和服務項目總開支中所占的比重來計算,並且用以必要的典型調查或專項調查資料予以補充”。與此相對應,在另一份文獻中,國家統計局對CPI權數的解釋則是,“我國CPI中的權數,主要是根據全國12萬戶城鄉居民家庭各類商品和服務項目的消費支出詳細比重確定的”。通過對比這兩種解釋可以發現:首先,目前不存在準確數量的CPI權數來源家庭,12萬與近13萬的差距占CPI來源家庭總數量的8%,並且從兩篇文獻的發表時間來看,二者同為2010年11月,顯然排除了因寫作時間不同而統計範圍發生變異的可能,因此,很難將二者簡單等同起來;其次,對於這12萬或近13萬家庭的地區分布、收入分布等情況,尚無詳細資料予以解讀;最後,對於CPI權數中的典型調查或專項調查是以何種方法對CPI權數進行補充的?公眾更是不得而知。

在權數的調整方麵,可見的文獻中也多是模糊表述,如“現行的製度規定,CPI的權數每5年調整一次。但同時考慮到,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城鄉居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同時,消費結構也在發生變化,加之我們每年都有城鄉消費支出抽樣調查資料,因此每年還要根據全國12萬戶城鄉居民家庭消費支出的變動及相關資料的權數進行一次相應調整”。公眾與學術界對於這種表述不禁會感到困惑,CPI權數到底是5年一變還是1年一變?這種模棱兩可的解釋直接造成了公眾對於統計過程的理解障礙,引發了公眾與國家統計局間的分歧與爭論,如是否可以用模型來回歸確定CPI權數的爭論。對於這種爭論,何新華(2011)解釋為“我國CPI是每5年調整一次‘商品藍子’,並且根據城鄉居民12萬戶消費調查資料及相關資料每年調整一次權數,此處的‘商品籃子’指的是代表規格品,即代表規格品是每5年調整一次,而CPI權數為每年調整一次”。按照這種思路,學者們通過假設權數5年內不變,寄希望以模型來回歸CPI各支出類別權數的做法是很難經得起檢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