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情理性方麵的缺陷——未經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整改
山西於2005年開始“資源有償,明晰產權”,吸引了一大批投資者進入。私人煤炭企業主通過簽合同、交費等合法方式買斷采礦權,很快山西政府收到上千億的買斷費。在這一過程中,山西省作為民事主體與煤老板進行平等交易,煤老板是出於對政府的信任才願意進行交易,而且都是合法取得采礦權。2007年之後,山西省政府為了煤炭企業做大做強,關停小煤礦的標準不斷提高,從年產3萬噸以下全關,到6萬噸、9萬噸、15萬噸,直到90萬噸以下全部兼並。許多煤炭私企為了滿足私有化後的30萬噸標準,進行技術整合,投入動輒百萬、千萬甚至上億元,經過兩三年時間,好不容易符合標準,現在卻要麵臨被兼並重組的困境。如此多變的政策,如此快速的角色轉換,如何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如何能體現法律的安定性,如何能讓行政相對人信服政府呢?
四、規範整改煤炭企業的建議
全國兩會期間,高層對於備受爭議的山西煤炭整改事件卻給予了高度評價。由此可見,雖然山西煤改掀起了全國人民的爭議熱潮,但是這一舉措很可能在全國範圍內推廣。既然整改行為可能被推廣,那麼當下我們更需要關心的是怎麼規範這種整改行為。
(一)闡明整改出於公共利益
浙大張穀教授在報告文本中說到:“從法律層麵而言,山西煤改事件其實是一個私法與公法糾纏的事件典型。整個事件可以化約為:山西省各地政府以民事契約的形式招商引資,賣出采礦權後,然後搖身一變,以公權力的身份,打著公共利益等的名義,征收采礦權等,明顯有空手套白狼之嫌。”但是李勁民在《資源權益調整要立足長遠》一文中說到,山西煤改是積極主動地貫徹中央要求,是維護國家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實現山西煤炭可持續發展的根本要求。可見,在山西省的文件中這是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決定整改煤炭企業。那麼山西煤改的公共利益到底是什麼呢?按照山西省的說法是提高煤炭資源利用率,提高安全水平,杜絕偷稅漏稅。其實,說整改是為了提高安全生產水平這是很牽強的。因為我們不能說90萬噸以下的小煤礦就一定是安全隱患最大的煤礦,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國務院對於安全生產標準是有具體規定,不是按照產量來簡單劃定。
(二)關注整改中的沉默主體——礦區居民
在整改的過程中,山西省一直忽視一個沉默群體,那就是礦區居民。這個群體承受著因礦區開發帶來的一係列環境問題,卻在礦區私有化以及公有化的過程中,都沒能發出聲音。他們的權利被漠視了。這點明顯是不合理的。在公共利益的確定中,礦區居民的利益是不容忽視的,他們作為受害者理應受到保護。所以,在以後的煤炭整改中必須將礦區居民的利益納入考慮,可以通過舉行聽證會,廣泛吸納群眾的意見,考慮群眾的需求,從而達到公權力和私權利的更好的平衡狀態。在利益衡量上可以實現全麵、民主、科學的最佳性。
山西煤改不是單純的法律事件,它是特定社會大環境的產物,必然要放回到社會市場經濟中。筆者從實在法角度,從行政法中的合法性、合理性對其進行分析,希望其他省份在借鑒山西省整改方法的基礎上,能夠正確對待整改過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從而保證兼並重組工作能夠合法有序地進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行政法治,促進社會健康穩定地可持續發展。
(作者單位 :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