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農業,兩國會計準則之間存在如下差異。首先,兩國準則框架結構存在不少差異,CAS5沒有“引言”、“附錄”、“結論基礎”這三個組成部分,並且,在正文部分,CAS5不涉及“政府補助”內容,但是多了“初始計量”、“後續計量”、“收獲與處置”這些章節;其次,在準則的目標和適用範圍方麵,CAS5強調的是“生物資產”,FRS141強調的是“農業活動”;再次,對生物資產的確認和計量方麵,我國引入了馬來西亞準則中並未涉及的“服務潛能”概念,主要針對公益性生物資產,另外,我國對生物資產的初始和後續計量都采用曆史成本原則,而馬來西亞準則采用的是公允價值,這與兩國不同的國情有關;最後,在披露要求方麵,馬來西亞準則對披露的要求更為詳細,分為一般要求和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時的補充披露要求兩種情況。通過兩國農業會計準則的對比可以看出,馬來西亞農業會計準則已實現伊國際會計準則全麵趨同,這與其市場的成熟程度以及會計人員的專業判斷能力緊密相關。另外,我國目前的農業會計準則的製定並沒有與國際會計準則一致,但較符合我國目前的國情。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我國準則將盡力與國際會計準則靠攏。
對於石油天然氣行業,我國製定了專門針對石油天然氣行業的準則,馬來西亞並沒有專門的天然石油氣行業會計準則,而是在《財務報告準則第6號——礦產資源的勘探和評估》中作出相關規定。在準則的適用範圍方麵,我國規範了石油天然氣資產生產各階段的會計處理,而馬來西亞準則僅規範了與石油天然氣的勘探相關的會計處理,不夠全麵;在石油天然氣勘探支出的會計處理方麵,我國采用“成果法”進行處理,而馬來西亞準則采用“勘探成本法”進行處理;在油氣資產的折耗方麵,我國準則的規定較為詳細,對油氣資產的定義、計提折耗的方法等方麵做出了具體規定,而馬來西亞準則僅提到了勘探與評估資產不計提折舊,其他未作說明;在披露方麵,我國準則比馬來西亞準則的要求更為詳細,除要求披露石油資產相關的收入和勘探支出外,還要求披露累計折耗和減值準備金等方麵的信息。
對於水產養殖業,馬來西亞製定了專門的水產養殖業會計準則,該準則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導論界定了準則規定的範圍,並對準則中涉及的術語進行了詳細的解釋和定義;第二部分會計方法分別對水產養殖業的初始投資成本、收入以及水產養殖的存貨計量等方麵進行了規定;第三部分披露要求水產養殖業披露與收入的確定以及存貨的計價相關的會計政策。我國目前還沒有製定水產養殖業專用的會計準則,我們應參考借鑒馬來西亞的做法,製定我國的水產養殖業會計處理準則,以促進中國——東盟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