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9章 中馬特殊行業會計準則比較(5)(1 / 2)

FRS204規定,下列費用作為一個最小值應作為存貨:

(a)變動材料成本,如種子存貨、飼料、化肥、藥品等。

(b)直接農場人工,如農場工人的工資。

(c)直接固定費用,如池塘、圍欄、雞籠、發電機、水泵等的折舊。

(d)合理分配的間接固定費用,如共同泵的折舊、管道、通路、監督員和技術員的工資等。

4.存貨估價

水產養殖存貨應被視為可辨別成本單位的存貨。成本單位的辨別應該給予可靠的計量。這些成本單位可以是個別池塘、圍欄或籠子,或是生產周期的個別批次。

水產養殖存貨按成本和可變現淨值孰低計價。可變現淨值的估計應基於可獲得的最可靠的證據,至於存貨預計在周期完成時可變現。存貨按生產周期記下可變現淨值,因為收入的確定是基於項目法。

三、披露

FRS204要求在財務報表中披露以下會計政策:

(a)收入確定所采用的基礎。

(b)存貨計價所采用的基礎。

四、結語

馬來西亞FRS204對那些主要用於食品消費的水產養殖業務的會計處理,而我國目前還沒有製定這一準則項目。馬來西亞的這一做法值得我國參考借鑒。

一方麵,我國是世界水產養殖大國,同時也是世界水產品貿易大國。1986年,我國頒布的《漁業法》確立了“以養為主”的漁業發展方針,我國將漁業發展重點轉向養殖業,1988年,我國水產養殖產量首次超過了捕撈產量。我國的水產養殖品種以濾食性和雜食性魚類為主,也使其成為資源節約型、友好型產業,保持了良好的發展態勢。2007年,養殖產量占水產品總產量的69%,我國漁業實現了“以捕為主”向“以養為主”的曆史性轉變。我國水產養殖業的持續發展,不僅滿足了國內水產品的消費需求,也促進了世界水產品的貿易往來。2006年,我國水產品出口和進口分別占世界水產品出口值的10.5%和進口值的4.6%,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國水產養殖業為世界糧食安全作出了重要貢獻。基於此,我國也應有專門的水產養殖會計處理準則,通過明確地規範處理,加強核算和監督,強化管理,以促進我國水產養殖更好地可持續發展。

另一方麵,參考借鑒馬來西亞水產養殖業的會計處理準則,建立我國的水產養殖會計處理準則,應屬於實質性推動中國—東盟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工作,有利於實現中國與馬來西亞準則的等效,有利於建立高質量統一的會計準則。隨著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發展,資本在中國—東盟各國之間的流動增加,各國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也在加快,再加上金融危機的衝擊,各國的利益相關性在加強,國與國之間的經濟影響也在逐步加大。中國和馬來西亞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程度不同,尋找差異,相互借鑒、加強合作是非常有必要的,以促進中國—東盟會計準則國際趨同,實現自由貿易區內高質量統一的會計準則。

第五節本章小節

盡管中馬兩國都是發展中國家,也都在逐步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但由於兩國的經濟發展水平都有所差異,這使得兩國的金融保險業、農業、石油天然氣行業、水產養殖業等特殊行業的會計準則規定有所不同。

對於金融保險業,兩國會計準則已基本實現國際趨同,各條準則在形式上或多或少地借鑒了IAS,而在實質上已基本與IAS相同,經過仔細分析,兩國金融業專用會計準則之間仍存在少許差異。首先,我國不允許金融資產減值損失轉回,而馬來西亞準則允許其轉回;其次,在金融資產轉移方麵,我國準則對於部分金融資產轉移的規定比馬來西亞準則更為詳盡;再次,對於套期保值定義和金融工具列報方麵,馬來西亞準則更側重於突出風險關係和詳細羅列各種風險類型。另外,我國與馬來西亞都製定了保險業專用的會計準則,兩國保險業準則相比較,可得出如下結論:(1)我國準則中對於保險合同的定義內容比較模糊,並未明確界定“保險風險”和“重大保險風險”,而馬來西亞準則中的保險合同定義做到了這一點,體現出其準則製定的謹慎性;(2)兩國準則的適用範圍相同,但類型不同,我國的規範對象為保險合同,馬來西亞則以保險公司作為規範對象,相比之下,我國的做法較為合理;(3)保險業務的確認和計量以及披露方麵,馬來西亞準則的規定更為具體詳盡,考慮到許多特殊情況的業務處理,體現出其發展成熟的保險業市場及其管理體製。經過比較可看出,馬來西亞金融保險業會計準則中有許多值得我們借鑒的地方,我們應充分考慮公允價值會計涉及問題的複雜性,明確界定“保險風險”和“重大保險風險”,對保單取得成本進行遞延,以及通過引進和培訓專業會計人員來提高會計人員的專業判斷能力,促進我國金融保險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