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5章 中馬特殊行業會計準則比較(1)(2 / 3)

(四)金融工具列報準則對比

上世紀90年代前,馬來西亞製定的有關金融工具列報的準則中,大多隻對應收應付款項等基礎金融工具的列報方式做出要求。隨著金融衍生工具的迅速發展,馬來西亞才開始探討金融衍生工具的披露問題,並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製定出自己的金融工具列報準則。我國準則也充分吸收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關於基礎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列報的規定。兩國準則都源於國際會計準則相關內容,其中我國準則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列報方式、內容及資產分類等方麵與馬來西亞會計準則基本相同,隻是某些內容的表述存在一些詳略方麵的差異。如在風險管理的披露方麵,馬來西亞準則要求主體披露風險管理的目標和政策,而我國準則在做出相同規定的基礎上還要求企業披露風險的計量方法。又如,馬來西亞準則中提出金融工具相關風險有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或融資風險、現金流利率風險四種類型。而我國準則中僅指出市場風險這一種風險類型。

(五)思考與建議

1.應充分考慮公允價值會計涉及問題的複雜性

我國現行的金融會計準則中已引入公布公允價值這一新概念與相關的會計處理規定。公布公允價值的應用雖然是國際會計發展的必然趨勢,但其不確定性強,變動性大的特點難以滿足會計信息可靠性的質量要求。金融企業必須以公允價值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進行計量,並及時將這些價值的變動在報表中確認,這勢必影響資產負債率和權益的變動。因此,在當前市場環境還不夠成熟的條件下,監管部門應製定公允價值會計的實施辦法與具體規定,以此對金融企業采用新會計準則進行引導,指導金融企業正確應用公允價值會計處理方法,準確公允地對金融工具的價值進行計量和報道,以確保會計信息質量的真實可靠。

2.應不斷深化金融體製改革

對金融工具實行公允價值計量的前提條件是成熟的市場環境。與馬來西亞相比,我國的金融市場還不夠活躍,彙率和利率還未完全市場化,無法為金融業對公允價值的確定提供必要的依據。因此,我國應盡快形成充分競爭的資本市場環境,完善金融產品價格形成機製,加快金融企業股份製改造,建立現代金融企業製度,消除在金融會計準則實施過程中的外部環境的限製性因素,為公允價值計量的運用提供良好的會計環境。

3.應提高會計人員的專業判斷能力

我國現行的金融企業會計準則的內容與規定非常複雜,大量業務需要專業判斷,如果會計人員不具備對交易和事項作出複雜判斷的能力,便難以確保金融會計準確、一致地進行業務核算。目前,由於我國相當一部分會計人員理論基礎不紮實,對傳統業務勉強應付,對創新業務難以勝任,從而形成製約金融會計發展的瓶頸。因此,我國各金融機構應重視和加強專業人員的後續教育,對金融從業人員和監管人員開展廣泛的培訓,還可聘請有經驗的國外專家提供培訓支持,培養和建設一支能熟悉和掌握金融業會計準則中各項複雜問題處理方法和技術的專業會計隊伍,確保金融會計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保險業會計準則比較與分析

我國於1993年頒布了《保險企業會計製度》,1999年頒發了《保險公司會計製度》,最終於2006年首次出台了針對保險行業的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並於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保險業實施新會計準則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要求全保險行業於2007年1月1日起實施新會計準則。以此提高保險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和內部管理水平。馬來西亞保險業會計準則也包含在企業會計準則中,目前主要由《財務報告準則第202號——一般保險業》(FRS202)和《財務報告準則第203號——人壽保險業務》(FRS203)這兩項準則組成。另外,馬來西亞還對外公布了一項針對保險業會計的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第51號——保險合同》,一旦被采納,它將成為《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保險合同》。兩國保險業現行會計準則的內容與規定都借鑒和來源於國際會計準則,其中有不少內容完全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