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5章 中馬特殊行業會計準則比較(1)(1 / 3)

第一節中馬金融保險業會計準則比較

2010年1月1日,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如期建成為中國和東盟金融保險業的發展與合作帶來難得的機遇和廣闊的前景。在東盟各國中,馬來西亞金融保險業的發展水平較高,市場規模較大,是我國金融保險業的重點合作對象。因此,在我國與東盟各國金融保險業交流合作的初級階段,通過研究兩國金融保險業會計準則之間的異同,可加強我國與東盟國家金融保險業的交流,對於促進雙方金融保險業的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一、中馬金融業會計準則比較與分析

我國財政部於1993年和2001年相繼頒發了兩部《金融企業會計製度》。但由於我國以前金融體製相對於經濟體製改革比較滯後,金融產品市場化程度很低,因此我國金融會計的發展也相應滯後。隨著改革的深入發展,金融的核心作用日益凸顯,金融企業融入國際競爭的速度後來居上,《金融企業會計製度》的實行不再順應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於是,我國財政部在2007年1月1日起實施新企業會計準則,並在2007年11月1日發布的《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麵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中,要求銀行業各類金融機構全麵執行該準則。新準則中包含了與金融企業相關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這四項準則,構成了我國現行的金融業會計準則體係。馬來西亞金融業也統一執行本國企業會計準則,其中針對金融機構的準則主要包括《財務報告準則第132號——金融工具:列報和披露》(FRS132)、《財務報告準則第137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FRS137)以及直接采納IAS的《國際會計準則第30號——銀行和類似金融機構財務報表披露》這三項準則。通過將兩國金融業實行的會計準則進行對比,可看出兩國金融業會計準則已基本實現國際趨同,各條準則在形式上或多或少地借鑒了IAS,而在實質上已基本與IAS相同,但經過仔細分析,還存在少許不同之處。

(一)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對比

我國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主要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衍生工具的確認和計量及金融資產減值等三大問題進行了重點處理,尤其是針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其實質內容與馬來西亞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FRS137)的相關內容大多相同,如金融工具的定義、金融資產的四項分類、金融工具重分類的標準、相關公允價值問題、金融資產減值等。其中最主要的不同之處體現在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轉回方麵。我國準則明確規定金融資產減值損失不得轉回,而馬來西亞準則允許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轉回。我國做出此項不同規定主要考慮到實際國情和會計實務,盡量遏製利潤操縱的現象。

(二)金融資產轉移準則對比

我國結合國情,單獨製定了針對金融資產轉移會計處理的會計準則,其中對金融資產轉移的定義、確認與計量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而馬來西亞會計準則中沒有單獨的金融資產轉移準則。隻在《財務報告準則第137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FRS137)中,在對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做出規定時,提及一些針對金融資產轉移會計處理的相關條款。其實質內容與我國準則基本一致,但我國準則的某些條款更為詳細具體,更具操作性。如我國準則中將資產轉移劃分為整體轉移和部分轉移,並針對部分資產轉移相關處理做出具體規定。馬來西亞準則中雖也提及資產部分轉移,但是相關規定沒有我國準則具體詳細。

(三)套期保值準則對比

與金融資產轉移準則相同,我國也單獨製定了套期保值會計準則。而馬來西亞會計準則中並未針對套期保值單獨製定內容,相關準則散見於《財務報告準則第137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的相關條款中。兩國套期保值準則中有關套期關係的確立方法、套期會計的使用條件以及被套期項目的確認等規定基本相同。主要的不同體現在對套期的定義方麵。馬來西亞準則中指出,“套期保值指企業為了降低自身承受的經濟風險而使用一種工具……”,我國準則定義套期保值時強調,“套期保值是企業為規避外彙風險、利率風險、商品價格風險、股票風險、信用風險等,製定一項或一項以上套期工具……”。可見我國的套期工具更側重於突出風險關係,將采用套期保值方法所能規避的風險類型更為詳細地羅列出來,使該定義的內容更詳盡、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