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披露
準則第39條和第40條是關於披露要求的。以下是主要的披露要求:
(a)財務報表和可比數據已經根據功能貨幣的一般購買力變化重述的事實
(b)財務報表是基於曆史成本,還是基於現行成本;
(c)資產負債表日價格指數的確定和水平,以及在本期和以前報告期指數的變動情況。
(五)生效日期
準則第41條是關於生效日期的。馬來西亞FRS129是在2003年1月1日生效。
二、馬來西亞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財務報告準則簡析
馬來西亞FRS129的目的是為使用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貨幣進行報告的企業建立具體準則,使其提供的財務信息有意義。該準則沒有確立一個被認為產生惡性通貨膨脹的絕對比率,但當重述財務報表成為必要時可以判斷。
馬來西亞FRS129的基本原則是使用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貨幣進行報告的企業其財務報表按資產負債表日的計量單位表述。以前時期的比較數據應以目前同一計量單位重述。根據FRS129,當企業處於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時,其財務報表要按照報告日的計量單位重述。
一般物價指數用來重述財務報表。那些已經按資產負債表日的計量單位表述的項目,如貨幣項目,將不再重述。其他項目應基於項目獲得日或費用發生日與資產負債表日之間按一般價格指數的變化重述。
貨幣淨頭寸的利得或損失應計入淨損益,但單獨披露。
三、思考及建議
顯然,馬來西亞FRS129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相似,這也是馬來西亞積極推進會計準則國際化的結果。馬來西亞早在1978年就首次采用了部分國際會計準則,到1997年馬來西亞發布了財務報告法(FRA1997),成立了財務報告基金會(FRF)和會計準則理事會(MASB),並確認了由MASB來製訂會計準則。2005年馬來西亞會計準則更名為馬來西亞財務報告準則以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名稱上的一致性。2008年8月1日,馬來西亞財務報告基金會及會計準則理事會共同發布了一份公告,提出計劃在2012年1月1日前實現馬來西亞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全麵趨同。根據該公告,2012年馬來西亞所有公開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其他公共責任主體所適用的會計準則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全麵趨同。馬來西亞在2009年對FRS129進行了修訂,並於2010年1月1日生效。該項會計準則的修訂也為推進馬來西亞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全麵趨同奠定基礎。
我國2006年發布了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會計準則,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實質性趨同,但該準則體係裏沒有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財務報告準則。之所以沒有專門製定這一準則項目,主要因為中國在宏觀調控的市場經濟條件下,預期不會發生惡性通貨膨脹的情況,因此,沒有必要製定這一準則項目。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完全讚同我國不製定該項準則,但提出在中國準則中,應當明確境外經營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發生惡性通貨膨脹的會計處理。我國采納了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建議,在外幣折算準則及其應用指南中,規定了惡性通貨膨脹的基本特征,要求發生惡性通貨膨脹的國家或地區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應當按照一般物價指數進行重述,再按重述後的報表進行折算。但是,筆者認為,我國僅有這一規定是不夠的,還應專門製定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財務報告準則。雖然,我國目前預期不會發生惡性通貨膨脹,但中國實行市場經濟,且已成為WTO的成員國,融入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步伐在加快;另一方麵,我國在經濟連續快速增長後麵臨通貨膨脹的壓力。難保今後也有麵臨惡性通貨膨脹的特殊情況。通常情況下,惡性通貨膨脹對每一個國家都不太可能是常態,但作為特種會計是需要的。因此,製定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財務報告準則,彌補這一空白準則項目也與我國一直在努力推進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全麵趨同,並建立持續全麵趨同機製的做法相符。
第十節本章小節
本章主要對中國和馬來西亞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準則、政府補助準則、外幣折算準則等一係列特殊準則進行比較分析,分析結果表明中國和馬來西亞的特殊準則大部分規定是一致的,但也存在一些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