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4章 中馬企業特殊事項準則比較(9)(2 / 2)

一、中馬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準則比較

中馬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準則比較表明,馬來西來會計準則對會計政策變更的處理方法與我國基本一致,隻是對未來適應法的規定上比我國更為詳盡;馬來西亞會計準則所稱的會計政策包含的內容比較廣,與我國會計準則不同的是還包括“慣例”、“規則”;馬來西亞會計準則對會計政策的披露內容比我國更為詳細並進行了分類規定。對於會計估計變更,兩國的會計處理規定和披露要求基本一致。關於會計差錯更正方麵,我國會計準則與馬來西亞會計準則所規定的處理方法和披露要求也基本一致,但是中馬會計差錯的稱謂不同,我國會計準則稱之為“前期差錯”,而在馬來西亞會計準則中稱之為“前期的重大差錯”。

二、中馬政府補助準則比較

中馬政府補助準則比較表明,中國政府補助準則沒有區分政府補助和政府援助的定義,隻是狹義上的概念,而馬來西亞政府補助準則不僅包括政府補助部分,而且也包括政府援助部分;關於計量方麵,我國會計準則對於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計量規定與馬來西亞財務報告準則基本一致,但是並沒有對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情況做出明確的規定。關於披露方麵,馬來西亞財務報告準則對披露要求相對更規範。

三、中馬外幣折算準則比較

中馬外幣折算準則比較表明,在準則整體內容方麵,CAS19遠不及FRS121詳細,篇幅相對來說也比較少;在準則目標和範圍闡述方麵,CAS19比較簡單而籠統,也沒有指出準則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什麼;此外,在記賬本位幣的確定和披露等方麵,中國的準則也不如馬來西亞的準則詳細。

四、中馬企業合並準則比較

中馬企業合並準則比較表明,兩國準則差異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1)我國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專門規定了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的相關會計處理,要求對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采用權益結合法處理,非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采用購買法處理,而馬來西亞要求所有企業合並采用購買法,未考慮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的情況;(2)我國對於合並中所出現的一些情況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例如以出售為目的的子公司的收購等。這說明了我國在與國際趨同的同時充分考慮到了本國的實際情況,也保留了自身的特色。

五、中馬租賃準則比較

中馬租賃準則比較表明,中國和馬來西亞關於租賃的會計處理大體是一致的,但兩者之間還是存在一定的差異,主要包括融資租賃的認定、最低租賃付款額的折現率、融資費用的分攤方法、經營租賃出租人初始直接費用的處理、租賃的披露等。這主要是因為兩國的國情和文化不同而造成的。

六、中馬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比較

中馬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比較表明,關於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等規定,兩個準則要求基本相同。對於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重新分類,我國的準則更為完善,除提到重分類日,該投資的賬麵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之外,還規定了,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七、中馬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比較

中馬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比較表明,在準則適用範圍方麵,馬來西亞特別明確了其不適用的情況,而CAS38未對準則不適用的情況做出說明。馬來西亞規定了六個可選擇的豁免事項,而中國沒有相應規定。在確認與計量方麵,中國對企業合並事項及相關商譽的追溯調整比馬來西亞規定得更加具體和詳細;此外,中國規定套期保值準則適用於首次執行日前後所有的套期處理,而馬來西亞規定其套期保值準則隻適用於過渡日之後的套期處理。

此外,馬來西亞還製定了“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財務報告”和“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這兩個準則,但是我國均沒有相應的準則,而是在外幣折算和固定資產等準則中對相關內容進行了規範。從內容上看,我國的規定遠沒有馬來西亞的規定詳細和全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