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S139規定,金融資產要進行終止確認,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1)屬於企業的資產;(2)該項資產可產生特定現金流量;(3)該項資產按持股比例產生現金流量;(4)該項資產按持股比例產生可確認的特定現金流量。
資產(全部或部分)如果符合下列條件,則可終止確認:(1)該項資產產生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失效,(2)企業發生以下項目轉移轉移:①收取與該項資產相關的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②企業保留收取與該項資產產生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但是也存在在特定條件下承擔向其他方支付現金流量的義務:A.企業無義務支付與最終收到金額相等的金額,除非其從原始資產中收到相等的金額;B.企業被禁止銷售或抵押原始資產;C.企業存在償付那些現金流量的義務,且不得延遲。
在終止確認時,資產賬麵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及以前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在利潤表中列示。當大型金融資產的一部份終止確認時,按比例分攤的資產賬麵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及按比例分攤的以前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在利潤表中列示。以前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以該資產各構成部分的公允價值為標準,在終止確認資產與繼續持有資產之間分配。在常規的金融資產銷售業務中,既可在交易日終止確認,也在在結算日終止確認。
相比而言,FRS關於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的條件規定的更為詳細,並對會計處理進行了指引。
2.金融負債的終止確認
我國會計準則規定:金融負債的現時義務全部或部分已解除時,才能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企業將用於償付金融負債的資產轉入某個機構或設立信托,償付債務的現時義務仍存在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也不能終止確認轉出的資產。(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簽訂協議,以承擔新金融負債方式替換現存金融負債,且新金融負債與現存金融負債的合同條款實質上不同的,應當終止確認現存金融負債,並同時確認新金融負債。企業對現存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條款作出實質性修改的,應當終止確認現存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同時將修改條款後的金融負債確認為一項新金融負債。
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終止確認的,企業應當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麵價值與支付的對價(包括轉出的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企業回購金融負債一部分的,應當在回購日按照繼續確認部分和終止確認部分的相對公允價值,將該金融負債整體的賬麵價值進行分配。分配給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麵價值與支付的對價(包括轉出的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FRS規定為:當且僅當金融負債(或金融負債的一部分)消除時(也就是說,當合同中規定的義務解除、取消或逾期時),企業才能從資產負債表上將其剔除。如果發生以下變化:現有的債權人與債務人關係產生實質性的不同,或是現有金融負債發生實質性的調整,則該交易的金額作為原金融負債的清償,並確認為一項新的金融負債。清償原金融負債產生的利得或損失確認為當期損益,記入利潤表。
兩準則關於金融負債終止確認的規定大體一致。我國的規定更細致,更易於執行。
三、思考及建議
(一)關於公允價值計量屬性
目前我國會計準則采納了國際會計準則對公允價值的處理方法,對金融工具並未完全以公允價值計量,仍采用混合計量模式。然而,IASB已經接受FASB的意見,明確公允價值將是金融工具唯一相關的計量屬性。我國應該對公允價值計量屬性進行更深入研究,並結合實際情況,既能體現出公允價值相關性強的特點,又能達到對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和價值的變動等如實進行反映,爭取探索出金融工具更有效的計量模式。馬來西亞在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上比我國遇到的問題相對較少,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過程中遇到的阻力也相對較小,因此基本可以全盤采納國際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但我國有自己特定的環境,在於國際會計準則趨同時,對公允價值的使用也應充分考慮自身實際情況,不宜操之過急。
(二)關於金融工具的計量
金融工具計量麵臨的一個問題是,如何獲取它的公允價值。中馬兩國會計準則均規定:如果金融工具存在活躍的公開市場並且有公開的市場價格,那個這個市場價格就是該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如果金融工具不存在公開市場,沒有公開的價格,則采用估值技術。國際會計準則除了以上兩點,還規定可參考最近的交易價格,或者參考另一個實質上相似的資產或負債的現行市場價格並且調整反映任何差異。但這對中馬兩國都有一些困難:企業在某一領域可能沒有類似的資產;如果采用貼現現金流或期權定價模型等估價技術,可能會比較複雜和難於理解,不易於在企業中使用和推廣。這就需要加強人員培訓,並且提高準則的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