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啟示和建議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中國和馬來西亞關於租賃的會計處理大體是一致的,這主要是因為兩國都是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來製定本國的會計準則。此外,對租賃業務所持觀點的一致也是導致兩國對租賃的會計處理規定大體一致的重要原因。這主要體現在租賃的分類規定上。中國和馬來西亞都認為,如果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那麼對承租人來說應該視為資產的取得以及義務的發生,對出租人來說應該視為一項銷售或者融資。所有其他的租賃應被視為經營租賃。在這一觀點下,租賃被劃分為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並要求承租人將融資租賃引起的權利和義務確認為資產和負債,而不要求承租人將經營租賃引起的權利和義務確認為資產和負債。而在判斷租賃類型時,兩國都要求要關注交易的實質而不是法律或合同的形式。可是,這一分類規定缺乏有力的理論支持,實際操作和監管都比較困難,而且如果被劃分為經營租賃,那就會使企業存在一項表外的租賃資產。由於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會計處理差別較大,因此實際工作中,就會有一些企業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設計租賃合同,從而達到選擇有利於企業的會計處理方法。然而,盡管這一觀點備受爭議,但很多國家的租賃準則目前都是采納這一觀點,包括國際會計準則。值得一提的是,正是基於目前租賃準則的缺陷,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已經開始對該準則進行修訂,計劃取消對租賃的分類,統一各類租賃業務的核算。因此,我國也可以根據我國租賃業務的發展情況,就租賃準則的相關內容做出修訂和完善,例如考慮取消租賃的分類,從而提高租賃業務會計信息的透明度、可信度和實用性。
雖然,中國和馬來西亞關於租賃的會計處理大體是一致的,但兩者之間還是存在一定的差異,主要包括融資租賃的認定、最低租賃付款額的折現率、融資費用的分攤方法、經營租賃出租人初始直接費用的處理、租賃的披露等。這主要是因為兩國的國情和文化不同而造成的。例如,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製定的出發點是規範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而馬來西亞的財務報告準則主要規範的是報告,這就使得馬來西亞要求披露的內容相對中國來說要更詳細些。由於兩國的國情和文化不可能完全趨同,因此也就決定了其中的一些差異以後還很有可能會繼續存在。因此,熟悉中國和馬來西亞租賃會計準則及其差異將會更好的推動兩國租賃業務的發展。
第六節中馬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比較
近年來,金融工具種類不斷推陳出新。如何從會計規範方麵入手,使投資者及企業的其他利益相關者充分、及時地了解金融企業金融工具業務,是國際會計準則和世界各國會計準則關注的焦點。馬來西亞加入國際會計委員會較早,在會計準則製定中較多參照國際會計準則,有比較豐富的製定準則經驗。同時,馬來西亞與我國同屬發展中經濟體,地理位置也較為相似,本文對中馬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進行比較,希望為我國會計準則製定和完善拋磚引玉。
一、中馬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簡介
在我國2006年頒布的新會計準則中,有四項準則涉及金融工具,分別是《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前三個準則主要參考了《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IAS39)。我國之所以分三個準則予以規定,主要原因是IAS39過於複雜,涵蓋的內容非常寬泛,財政部會計司在準則的製定過程中將其拆分為三塊,既體現了與國際的協調,又結合了我國實際,增強了三項準則的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朱琪,2007)。
《財務報告準則第139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以下簡稱FRS139)是馬來西亞會計準則委員會(MASB)第二個關於金融工具的會計準則。第一個為《財務報告準則第132號——金融工具:列報與披露》(以下簡稱FRS132),該準則隻規範了金融工具的列報方法及信息披露。FRS139規定了衍生金融工具和基本金融工具的確認與計量原則。同時還為諸如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如何評估減值,如何確定公允價值及套期保值會計等提供指引。
二、中馬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比較分析
(一)金融工具的定義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