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1章 中馬企業特殊事項準則比較(6)(3 / 3)

(3)有客觀證據表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進入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等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攤餘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原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後的餘額。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但是可供出售債務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可以通過損益轉回。

(五)公允價值的確定

公允價值,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和債務清償的金額。

對於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我國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參照國際會計準則IAS39做出了以下規定,如果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以活躍市場中的報價作為其公允價值確定的基礎,除非有足夠的證據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不是公允價值的,需要進行調整。對於不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工具,應當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運用估值技術得出的結果應當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采用的交易價格IFR139號的附注A列示了確定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順序:(1)存在於活躍市場的公開報價。(2)如果不存在該金融工具的活躍市場,則可以利用估價技術,在參考市場投入情況、近期市場交易、相似金融工具現有公允價值、現金流量折現分析等因素確定。(3)對於無活躍市場、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以成本扣除減值後餘額計量。

兩國會計準則對公允價值的確定采用了基本相同的順序,均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

(六)衍生金融工具納入表內核算並采用公允價值計量

我國確認和計量準則借鑒國際通行做法,並結合實際情況規定,企業要將衍生金融工具納入表內核算並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或所有者權益。改變了長期以來衍生工具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FRS同樣將衍生金融工具納入表內核算並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

(七)重分類

我國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規定: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或某金融負債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後,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的賬麵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FRS規定為: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不能再轉換成其他金融工具。

被劃分為持有至到期的金融工具如果不適合再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或是管理人員有意圖改變持有目的,則可以進行重分類。持有至到期金融工具可以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工具或是以公允價值計量金融工具,該工具的賬麵價值和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在重分類時確認為所有者權益。企業因持有至到期金融工具部分出售或重分類,使該金融工具的聲譽部分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金融工具時,企業應當將該工具的剩餘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工具。重分類日,該工具剩餘部分的賬麵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

可以看出,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金融工具的重分類,兩個準則要求基本相同。對於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重新分類,我國的準則更為完善,除提到重分類日,該投資的賬麵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之外,還規定了,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八)終止確認

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

1.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

我國會計準則規定:金融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應當終止確認:(1)收取該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2)該金融資產已轉移,且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