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準則對金融工具定義為: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並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FRS對金融工具的定義出現在FRS132,與我國基本一致。
中馬兩國會計準則均將金融工具分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兩種。其中金融資產分為四類:(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持有至到期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分為兩類:(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負債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2)其他金融負債。
(二)初始計量
兩國會計準則均規定: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按公允價值計量。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於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此外,我國會計準則對交易費用進行了詳細定義。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於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新增的外部費用,是指企業不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生的費用。交易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谘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融資費用、內部管理成本及其他與交易不直接相關的費用。
(三)後續計量。
兩準則都規定,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需在期末按公允價值計量,而且報告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對於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需要在期末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餘成本計量,並進行減值測試。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要求企業按公允價值對其進行後續計量,但是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權益。對於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對於金融負債的後續計量,企業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餘成本對金融負債進行後續計量,但是下列情況除外:(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不扣除將來結清金融負債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2)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負債,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按實體持有金融工具的目的選擇相應的計量屬性這一混合計量模式雖然不是理論選擇的結果卻是現實選擇的結果(芮鵬,2006)。混合計量模式體現了會計準則製定機構對公允價值的謹慎采用。
(四)減值的確認和轉回
對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和計量,國際通行的做法是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兩國會計準則都分別對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的減值處理和轉回進行了規定。其內容基本一致。除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外,其他金融資產均應在期末進行減值測試。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麵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
(1)以攤餘成本計量的貸款和應收賬款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資,其減值損失是其賬麵價值與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按該金融資產原始實際利率折現後的現值的差額。減值損失貸記減值準備賬戶或是直接記入資產,同時減值損失確認為當期損益,在利潤表中列示。
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複,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後發生的事項有關,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轉回的減值損失可以調整減值準備賬戶(若設置有該賬戶)或是該項資產賬戶。但是,該轉會後的賬麵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餘成本。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在利潤表中列示。
(3)無公開報價的投資不能以公允價值計量,因為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或是存在與該權益工具相關聯的衍生工具,其資產減值損失為該金融資產賬麵價值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以與該資產相類似金融資產的現行市場回報率折現後的現值的差額。其減值損失不能轉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