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0章 中馬企業特殊事項準則比較(5)(1 / 3)

七、啟示和建議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我國的CAS20和馬來西亞的FRS3關於企業合並的相關規定大部分是一致的,但也存在一些細微的差異。主要包括:(1)我國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專門規定了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的相關會計處理,要求對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采用權益結合法處理,非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采用購買法處理,而馬來西亞要求所有企業合並采用購買法,未考慮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的情況;(2)我國對於合並中所出現的一些情況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例如以出售為目的的子公司的收購等。這說明了我國在與國際趨同的同時充分考慮到了本國的實際情況,也保留了自身的特色。

但是,相對馬來西亞來說,我國在細節方麵考慮得還不夠周全,例如對於非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的購買方如何確認沒有做出相應的規範和指導。因此,我們可以參考馬來西亞的做法,充分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對相關內容進行規範和完善。

上述的分析還表明,我國和馬來西亞目前都處在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這一動態過程,因此,隨著時間的推移,兩國的會計準則隨著國際會計準則的變化而不斷的發生變化,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趨同步伐的加快和馬來西亞對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全麵實現,兩國之間的差異將會逐漸減少,當然由於兩國國情不同,少量差異可能依然還會存在。

第五節中馬租賃準則比較

近年來,中國與東盟各國的經濟合作與貿易往來不斷發展,設備租賃、技術轉讓等成為各國經濟合作中常用的具體合作方式。因此為更好的促進我國與東盟各國租賃業務的發展,進而促進中國與東盟各國的經濟合作,我們有必要了解中國與東盟各國對租賃業務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本文主要從租賃定義和分類、融資租賃會計處理、經營租賃會計處理、售後租回會計處理、披露等方麵就中國與馬來西亞的租賃會計準則進行比較分析。

一、租賃定義和分類的比較

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以下簡稱CAS21)將租賃定義為: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協議。馬來西亞的《財務報告準則第117號——租賃》(以下簡稱FRS117)將租賃定義為:在一個議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某項資產的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換取一項或一係列支付的協議。可見,兩者的定義基本一致。

至於租賃的分類,CAS21和FRS117均要求在租賃開始時就應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或經營租賃。但在分類標準上,兩者存在細微的差異。我國的CAS21列舉了劃分為融資租賃的五項標準,而FRS117除了列舉類似的這五項標準外,還規定了另外三種情況:(1)如果承租人撤銷該租賃,則撤銷所導致的出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2)資產殘值波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歸屬於承租人(例如,以相當於租賃結束時資產讓售價格的絕大部分金額作為租金退還);(3)承租人能以遠低於市場租價的租金繼續租賃至下一期間。這三種情況也可能會使得一項租賃劃分為融資租賃。另外,FRS117還對出租的土地和建築物的分類和處理做了指導性的規定。該規定指出建築物可以歸類為融資租賃或經營租賃,土地通常被歸類為經營租賃,除非在租賃期滿後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我國CAS21明確指出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由《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進行規範,因此就不需要在CAS21中進行特別規定。而且我國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企業隻能獲得使用權,與馬來西亞可以轉讓所有權的土地還是有所不同的。

二、融資租賃會計處理的比較

(一)承租人融資租賃會計處理的比較

CAS21和FRS117關於承租人對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的規定大部分內容是一致的。雙方均要求在租賃期開始日,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和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的較低者確認租賃資產。融資費用在租賃期間進行確認。但是,兩者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的定義、最低租賃付款額的折現率以及融資費用的分攤方法存在一定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