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0章 中馬企業特殊事項準則比較(5)(3 / 3)

三、經營租賃會計處理的比較

CAS21和FRS117對於經營租賃下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會計處理基本一致。CAS21規定,承租人和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補充規定,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金額較大的應當資本化,在整個經營租賃期間內按照與確認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礎分期計入當期損益。而FRS117則規定,出租人在協商和安排經營租賃中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計入租賃資產的賬麵金額,並在租賃期內按照與租賃收益相同的基礎確認為費用。也就是說,我國對於經營租賃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有兩種處理方法,即一次性確認費用和分期確認費用。而馬來西亞對於經營租賃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隻有一種處理方法,即分期確認費用。

四、售後租回會計處理的比較

CAS21規定,售後租回認定為融資租賃的,售價與資產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應予以遞延。《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補充規定,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經營租賃的,如果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售價與資產賬麵價值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售後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售價低於公允價值的差額,應計入當期損益;但若該損失將由低於市價的未來租賃付款額補償時,有關損失應予以遞延(遞延收益),並按與確認租金費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賃期內進行分攤;如果售價大於公允價值,其大於公允價值的部分應計入遞延收益,並在租賃期內分攤。FRS117規定,售後回租產生的融資租賃,收入超過賬麵金額的部分遞延並在租賃期限內分攤。售後回租產生的經營租賃,並且經濟業務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則立即確認利潤或損失。如果銷售價格低於公允價值,且未來租金按市場利率達成,應立即確認損失,但如果未來租金低於市場利率,則損失應遞延並按租賃付款比例分攤於整個租賃期限內。如果銷售價格高於公允價值,高出公允價值的部分應予遞延,並在預計資產使用期限內攤銷。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盡管表述上存在細微的差異,但兩者的處理大體一致,主要區別在於售後租回認定為經營租賃時,售價低於公允價值且損失要遞延的處理。我國要求按與確認租金費用相一致的方法來進行分攤,而馬來西亞要求按租賃付款比例進行分攤。

五、披露的比較

由於CAS21和FRS117在租賃的會計處理上存在一定的差異,相應的他們的披露也就有所不同。對於融資租賃,CAS21要求承租人披露資產負債表日後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每年將支付的最低租賃付款額,以及以後年度將支付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總額;FRS117要求承租人披露資產負債表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總額及現值,並分三個時段反映,包括不超過1年、超過一年但不超過5年以及5年以上。由於我國單獨確認未確認融資費用並相應進行披露,現值可以間接獲取,因此不需要再對現值進行單獨披露。不過從相關披露規定可以看出,馬來西亞的披露要更詳細些。CAS21和FRS117關於融資租賃下出租人披露的差異與承租人披露的差異是類似的。CAS21要求要披露最低租賃收款額和未實現融資收益,而FRS117要求披露租賃投資付款額和現值。盡管兩者披露規定不一致,但從為報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來看,兩者具有異曲同工之處。

對於經營租賃,CAS21的披露要求明顯不如FRS117詳細。CAS21規定,承租人披露資產負債表日後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每年將支付的不可撤銷經營租賃的最低付款額,以及以後年度將支付的不可撤銷經營租賃最低租賃付款額總額;對出租人則隻要求披露各類租出資產的賬麵價值。而FRS117要求承租人和出租人都要披露不可承銷經營租賃的未來最低租賃付款額總額,且也是分三個時段反映。隨著報表使用者對信息需求的增加,未來我國也可以參考馬來西亞的做法,適當增加披露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