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9章 中馬企業特殊事項準則比較(4)(1 / 3)

四、對完善我國外幣折算準則的思考

由於國情不同,中馬兩國的外幣折算準則在名稱和內容上都存在一定差異,但總體上是趨同的。從上述比較可以看出,我國外幣折算準則仍存在不足,有待修改和完善。因此,筆者建議:

(一)注意外幣折算準則與其他準則的銜接和協調

一個健全的會計準則體係,具體準則之間應該彼此呼應和協調,避免出現相互衝突和重複的現象。我國外幣折算準則在之方麵還有待完善。例如,CAS19沒有將包括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的衍生工具交易和餘額排除在準則的適用範圍之外,而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也沒有對這些內容所適用準則的相應說明。筆者認為,在準則製定過程中應注意各個準則之間在具體規定上的銜接和協調,確保會計準則的嚴密性、係統性,達到連貫、協調和內在一致的要求。這樣才有助於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及有效規範會計實務工作。

(二)對記賬本位幣確定的相關規定應更全麵

我國CAS19在確定功能貨幣時,沒有要求考慮“競爭力量與規則對貨物和服務的銷售價格起主要決定作用的國家的貨幣”,即不需要考慮市場的競爭程度。另外,CAS19沒有規定在各因素混合在一起無法清晰確定時,管理層應考慮的確定因素的先後順序。以上兩點不足,給了管理層更大的自主選擇記賬本位幣的空間,因而存在管理層選擇定價機製不完善的市場所在國貨幣的可能性。因此,建議我國的外幣折算準則對此進行相應的完善和補充。

(三)完善披露內容的要求

我國的CAS19中對外幣折算信息的披露要求比較粗,而FRS121要求披露信息的內容更全麵、要求更詳細而具體,充分考慮了信息使用者的不同要求。筆者認為,我國應借鑒FRS121的法,要求企業披露有關“方便折算”的相關信息。所謂“方便折算”,是指如果主體以其功能貨幣或列報貨幣以外的貨幣列示財務報表或其他財務信息,被看成超出本準則範圍的“方便折算”,以方便一些報表使用者。這種“方便折算”應明確為補充信息,以區別於采用CAS19所提供的信息。

第四節中馬企業合並準則比較

並購是一個企業對外發展的重要途徑。由於政治性因素和過高的準入壁壘限製等因素,進入歐美國家等發達市場存在較大的困難,因此,更多的企業將目光投向了東南亞市場。近年來,就有不少中國企業借助並購來擴展其在東南亞的市場,如工商銀行收購印尼的Halim銀行。而隨著中國與東盟經濟貿易合作的不斷發展,由於並購而引起的企業合並相關會計處理問題也隨之產生。因此,我們有必要了解中國與東盟各國的企業合並準則。本文主要對中國與馬來西亞的企業合並準則進行比較分析,以期為中馬企業的並購乃至中馬的貿易發展提供相關的信息支持。

一、企業合並概念的比較

中國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以下簡稱CAS20)規定:企業合並,是指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並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CAS20還將企業合並分為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和非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馬來西亞的《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企業合並》(以下簡稱FRS3)規定:企業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並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事項。FRS3還指出,該準則適用於一個企業控製或擁有另一個企業淨資產的企業合並業務。可見,兩者概念基本上是一致的,都強調控製權這一基礎,即都側重於實體理論。

二、企業合並會計處理方法的比較

我國的CAS20和其準則指南均沒有提到權益結合法、購買法等相關術語,也沒有明確指出企業合並采用哪種會計處理方法。但從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采用的是權益結合法,會計處理以賬麵價值為基礎。非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采用的是購買法,會計處理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而馬來西亞的FRS3要求所有的企業合並業務均須采用購買法進行核算。我國之所以對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采用權益結合法,這主要是基於我國的國情而做出的特別規定。目前我國的企業合並大部分還是屬於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例如中央、地方國資委所控製的企業之間的合並,或者同一企業集團內兩個或多個子公司的合並等,這些合並業務有相當一部分不是合並雙方完全出於自願的交易行為,而是受到了其他方麵的影響。這就使得合並對價不一定是雙方討價還價的結果,不代表公允價值。此外,我國目前的產權交易市場還處於初級發展階段,資產評估業發展也還不夠成熟,因此,公允價值的合理確定還存在一定的困難。最後,我國會計人員的整體素質相對比較低,而權益結合法的會計處理相對比較簡單,采用權益結合法能降低會計核算的工作量和難度。因此以賬麵價值作為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的會計處理基礎,既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又能避免企業利用公允價值進行利潤操縱,從而保證會計信息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