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購買法使用的具體規定上,兩國也存在著一些細微的差異。馬來西亞的FRS3明確了購買法的具體步驟,首先是確定購買方,然後計量企業合並成本,最後根據企業合並成本按照一定標準確定被購買方的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賬麵價值。由於確定購買方是購買法處理程序中的第一步,因此購買方的界定就顯得至關重要。為此,FRS3對於購買方的定義以及購買方的界定均有明確的規定。同時,對於一些難以確定購買方的情況也做出了指導性的意見。例如:(1)一個企業的公允價值大大地超過其他參與合並企業的公允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公允價值較大的企業是購買企業;(2)企業合並通過以現金換取有表決權的股份來實現。在這種情況下,放棄現金的企業是購買企業;(3)企業合並使得一個企業的管理部門能夠控製合並後企業管理集團的選舉。在這種情況下,處於控製地位的企業是購買企業。而我國對於什麼是購買方以及如何確定購買方均沒有明確規定。雖然我國企業合並多為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即權益結合法的運用比較普遍,購買法的運用比較少,但也有必要對購買方的界定做出相應的規定。
三、企業合並成本的比較
我國的CAS20對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和非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的合並成本分別作了相應的規定。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的合並方在企業合並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應當按照合並日在被合並方的賬麵價值計量。合並方取得的淨資產賬麵價值與支付的合並對價賬麵價值(或發行股份麵值總額)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衝減的,調整留存收益。而非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通過一次交換交易實現的企業合並,合並成本為購買方在購買日為取得對被購買方的控製權而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簡單的說,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成本以賬麵價值為基礎進行確定,而非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成本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確定。馬來西亞的FRS3指出企業合並成本包括:(a)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b)為進行企業合並發生各項直接相關的成本費用。FRS3還提出若存在購買對價結算遞延時,考慮到結算時可能發生溢價或折價,應將應付款項折算為合並日的現值。從整體上看,馬來西亞企業合並成本與我國非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的合並成本基本一致。
四、企業合並相關費用處理的比較
我國的CAS20對企業合並相關費用的處理具體區分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和非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兩種情況。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中所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包括為進行企業合並支付的審計費用、評估費用等,應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而非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中所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則計入企業合並成本。但是,2010年8月所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指出,對於非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中,購買方為企業合並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谘詢等中介費用以及其他相關管理費用,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購買方作為合並對價發行的權益性證券或債務性證券的交易費用,應當計入權益性證券或債務性證券的初始確認金額。也就是說,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和非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的直接相關費用處理是一致的,均應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這主要是考慮到合並財務報表主要關注的是購買日取得的被購買方權益的計量問題,而企業合並中所發生的直接相關費用與購買方權益的計量無關,因此就把直接相關費用計入當期損益。馬來西亞的FRS3規定,企業合並中所發生的直接相關費用應計入合並成本。如果合並企業專設有購買部門,則維持該部門發生的費用不應包括在合並成本中,而應在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