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9章 中馬企業特殊事項準則比較(4)(3 / 3)

五、對獲得資產和負債的處理的比較

我國CAS20規定對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取得的資產和負債,應當按照合並日在被合並方的賬麵價值計量。對於非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取得的除無形資產以外的其他各項資產,如果其帶來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且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的,應單獨予以確認並按公允價值計量。合並中取得的除或有負債以外的其他各項負債,履行有關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且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的,應單獨予以確認並按公允價值計量。而合並中取得的無形資產或或有負債,其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的,就應當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或或有負債。馬來西亞FRS3對企業合並中獲得的資產和負債的相關規定與我國非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的相關規定基本一致。

關於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和計量的後續問題,馬來西亞也做出了具體的規定。根據馬來西亞FRS3規定,某些情況下,遞延所得稅資產在購買日不符合相關確認條件,但是後續期間(購買日起十二個月以內)其潛在經濟利益實現的,應進行相應會計處理,即減少商譽的賬麵價值,其減少值計入當期損益,在利潤表中列示。但是,該調整並不產生“負商譽”,也不會增加初始已確認的“負商譽”的價值。我國CAS20中並未涉及合並中所涉及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後續計量問題。正是意識到準則所存在的欠缺,《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對此做出了特別的規定,在企業合並中,購買方取得被購買方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購買日不符合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條件的,不應予以確認。購買日後12個月內,如取得新的或進一步的信息表明購買日的相關情況已經存在,預期被購買方在購買日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帶來的經濟利益能夠實現的,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減少商譽,商譽不足衝減的,差額部分確認為當期損益;除上述情況以外,確認與企業合並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從目前兩國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中國和馬來西亞對於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和計量相關規定已經基本一致。

此外,馬來西亞FRS3還對以出售為目的的子公司收購的確認和計量做出了特別規定。子公司出於出售的目的而被收購的,如果符合《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以出售為目的持有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營業》中規定的“以出售為目的而持有”的標準,則子公司的資產按照公允價值扣除銷售成本後的金額進行初始計量。在合並日,由於一些實際原因,會導致某些如資產存在活躍的交易市場、子公司能夠隨時被出售等標準並不能滿足,子公司的資產按公允價值予以確認。但是,如果自合並日起3個月內能夠符合“以出售為目的而持有”的標準,那麼子公司的資產按照公允價值扣除銷售成本後的金額計量。而我國對於企業合並中取得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的確認與計量沒有做出相關規定,主要是因為涉及到的資產範圍比較廣,而我國目前的情況下,確定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的公允價值相對比較困難,有些非流動資產的公允價值甚至根本無法取得,因此,我國暫時沒有對企業合並中取得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的確認與計量做出具體的規定。

六、合並商譽處理的比較

根據我國CAS20的規定,非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中,購買方對合並成本大於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當確認為商譽。企業至少應於每個會計期期末對商譽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進行相應的減值處理。商譽以其成本扣除累計減值準備後的金額計量,不得攤銷。購買方對合並成本小於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即負商譽),在對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公允價值等等進行複核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馬來西亞的FRS3關於商譽的處理和我國的基本一致。隻是馬來西亞還專門明確了多次交易形成的企業合並下,每次交易都必須單獨確定購買方,並且要將每一次交易的合並成本按照當次合並日可辨認資產、負債、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進行分配,同時確認商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