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總結
通過以上對比,可發現我國會計準則中關於政府補助核算的規範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完善政府的界定
CAS16沒有對政府加以明確的界定,企業如果收到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組織的某種補助性質的款項或獎勵,是否屬於CAS16規範的範疇;政府的哪些組織機構和部門無償劃撥給企業的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是否在CAS16的規範範疇之內,這些問題沒有得到明確,會給企業留下利潤調整空間,導致不同企業之間相關信息的不可比。因此,在進一步完善我國政府補助會計準則時應考慮增加對政府的界定,這樣才能使企業在實際執行中有明確、一致的標準。
(二)完善有條件的政府補助的確定
在政府補助附帶一定條件的情況下,確定企業何時滿足附帶條件需要主觀判斷,這種主觀性會導致不同企業間收益確認的不一致。會計信息的不可比性,大大降低了會計信息的質量,直接影響到使用公司財務報表等會計數據進行分析決策的主體的利益。這些利潤調整空間的存在會降低政府補助會計信息的質量,因此,我國應當進一步完善有條件政府補助的相關確認規則。
(三)完善政府補助的披露
在我國,一些大中型國有企業每年收到的政府補助數額巨大,同時,這項收入對於企業來說是其扭虧為盈的“秘密武器”。因此,詳細地反映政府補助與企業利潤之間的關係顯得尤為重要。CAS16要求企業在附注中披露:政府補助的種類及金額、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金額、本期返還的政府補助金額及原因。
鑒於我國政府補助較為普遍和種類多樣的國情,政府補助特別是一些上市公司收到的政府補助在當年淨利潤中所占比重很大,政府補助披露應當更加詳細,重點披露當年收到的政府補助占當年淨利潤的比重以及扣除政府補助之後的淨利潤數額等信息。在政府補助己經確認的情況下,應披露政府補助附加的尚末履行的條件及其他或有事項。
第三節中馬外幣折算準則比較
在經濟全球一體化進程不斷快的趨勢下,國際資本跨國流動和國際貿易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高速增長,越來越多的企業麵臨著難回避的彙率變動風險,由此產生的外幣折算直接影響到企業的利潤和權益。因此,在會計準則中規範企業外幣業務的會計處理,對於更好地反映企業的價值及其麵臨的風險非常重要。我國財政部於2006年2月15日發布了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的新會計準則體係,其中包括首次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以下簡稱CAS19)。馬來西亞現行的外幣折算準則是由馬來西亞會計準則理事會(MASB)於2005年頒布的《財務報告準則第121號-彙率變動的影響》(以下簡稱FRS121)。在此,筆者擬對兩國的外幣折算準則進行比較,分析兩者的異同,希望有對我國會計準則的不斷完善和國際趨同有所啟示。
一、準則框架結構比較
FRS121由10節62段組成,CAS19共五章、十六條。從內容劃分上看,CAS19遠不及FRS121詳細,篇幅相對來說也比較少。
二、準則內容比較
(一)準則目標、範圍的比較
FRS121在“目標”部分指出,準則的目標是規範如何將外幣交易和境外經營反映在主體的財務報表中,以及如何將財務報表折算成列報貨幣;該準則的主要問題是應當使用什麼彙率折算,並且怎樣確認財務報表中因彙率變動而產生的影響。FRS121同時在“範圍”部分中詳細說明了準則應適用:1.外幣交易和餘額的處理;2.通過合並、采用比例合並法或權益法被包括在主體財務報表中的境外經營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折算;以及將主體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折算成列報貨幣。CAS19將準則的目標和適用範圍歸入第一章“總則”之中,沒有指出準則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什麼,籠統指出“為了規範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外幣財務報表的折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對於準則範圍不適用的情況,兩國準則都規定本準則不涉及“外幣項目的套期”和“現金流量表中的外幣折算”。不同之處在於,FRS121明確將包含在馬來西亞《財務報告準則第139號-金融工具的確認與計量》(以下簡稱FRS139)中的“外幣衍生工具交易和餘額”排除在該準則的範圍以外。CAS19則未排除該項目。而CAS19規定了“與購建或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相關的外幣借款產生的彙兌差額”,適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FRS121則沒有排除該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