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功能貨幣(記賬本位幣)及列報貨幣確定的比較
CAS19所指的記賬本位幣就是FRS121所稱的功能貨幣,是指主體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中的貨幣。列報貨幣則是指列報財務報表的貨幣。對於如何確定主體的功能貨幣(記賬本位幣)及列報貨幣,兩國準則的規定基本一致,但細節上存在差異,具體比較分析如下:
1.功能貨幣(記賬本位幣)確定的比較
(1)關於主體確定功能貨幣(記賬本位幣)時應考慮的因素。FRS121將這些因素分成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規定主體在確定功能貨幣時應首先考慮主要因素。然後再考慮次要因素。主要因素是:①該貨幣是主要影響商品和勞務銷售價格的貨幣(通常是商品和勞務銷售價格的計價貨幣和結算貨幣),或者是其競爭力和規則對貨物和服務的銷售起主要決定作用的國家的貨幣。②該貨幣是主要影響提供貨物或服務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費用的貨幣。確定功能貨幣的次要因素是:①從融資活動中獲得的資金所使用的貨幣;②通常從經營活動中收取款項時所使用的貨幣。在確定境外經營主體的功能貨幣及其是否與報告主體的功能貨幣相同時,FRS121指出,除了考慮上述因素,還應考慮以下附加因素:①境外經營所從事的活動是視同母公司的延伸,還是擁有重大的自主性;②境外經營與報告主體之間的交易在境外經營活動中所占比例是高是低;③境外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是否直接影響報告主體的現金流量,並可隨時彙回;④在報告主體不提供資金的情況下,境外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是否可足以償還現有債務和正常情況下可預期的債務。CAS19的規定與FRS121基本相同,不同之處是,CAS19沒有要求企業考慮“競爭力和規則對貨物和服務的銷售起主要決定作用的國家的貨幣”,也沒有指出企業應考慮的各種因素的先後順序。
(2)關於功能貨幣(記賬本位幣)的改變。FRS121和CAS19的規定表述雖有不同,實質性內容是一致的:均要求主體的功能貨幣(記賬本位幣)一旦確定就不應改變,除非主體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變化,並要求主體運用改變之日的彙率將所有項目折算為新的功能貨幣(記賬本位幣)。
2.列報貨幣確定的比較
FRS121規定,報告主體可以采用任意一種(或幾種)貨幣作為財務報表的列報貨幣。同時又強調,對於馬來西亞主體的財務報表,列報貨幣必須是馬來西亞林吉特。如果功能貨幣不是列報貨幣(特別對於國外獨立子公司),國外經營的財務報表要折算成列報貨幣。CAS19規定,企業通常應選擇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同時規定,企業選定的記賬本位幣不是人民幣的,應當將其財務報表折算為人民幣財務報表。顯然,兩國準則都對列報貨幣作了限製,強調必須以本國貨幣作為境內主體的列報貨幣。
(三)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比較
CAS19及其應用指南規定,外幣交易應當在初始確認時,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彙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采用按照係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彙率近似的彙率折算。在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對於外幣貨幣性項目,采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彙率折算。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彙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彙率不同而產生的彙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對以曆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仍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彙率折算,不產生彙兌差額;對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非貨幣性項目,如交易性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確定日的即期彙率折算,折算後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原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額,作為公允價值變動(含彙率變動)處理,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