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會計準則對會計政策的披露內容更為詳細並進行分類規定。當啟用某一準則或說明而引起的會計政策變更對列報前期、當期或未來會計期間產生重大影響時,需對以下信息進行披露:①該準則或說明的名稱;②如果可行,依據過渡性規定做出的會計政策變更;③會計政策變更的性質;④如果可行,對於這些過渡性規定的描述;⑤如果可行,那些對將來期間產生影響的過渡性規定;⑤在可行範圍內,在當期以及列報的前期,對財務報告中收到影響的項目以及當財務報告準則第133號——每股收益適用於該實體時,基本以及稀釋每股收益;⑥可行範圍內,與列報前期相關的所有調整額;⑦如果追溯調整在某一特定期間或列報前期不適用,造成這種情況的背景原因,以及如何和何時應用該會計政策的變更。不要求在以後期間的財務報告中重複以上披露。
如果某一實體自願變更會計政策,從而對當期、前期或未來期間都產生影響,需對以下信息進行披露:①該事實;②已知的或合理估計的,對啟用該新會計準則或說明期間在實體的財務報告中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的相關信息。
(二)會計估計變更比較
1.對於會計估計的定義,我國會計準則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但在準則的相關條款中有對會計估計的闡述;馬來西亞會計準則未進行定義,但給出了簡單說明:由於商業活動中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存在,財務報表中某些項目的金額是需要進行估計的。對於會計估計變更的定義,我國會計準則給出了明確的定義:指由於資產和負債的當前狀況及預期經濟利益和義務發生了變化,從而對資產或負債的賬麵價值或者資產的定期消耗的金額進行調整;而馬來西亞會計準則未對此進行詳細規定,隻是簡單提出:當所依據的環境發生變化時,做出的估計也應該進行變更,這種變更成為會計估計變更。
2.會計估計變更的會計處理,在我國會計準則與馬來西亞會計準則中均有詳盡而明確的規定,並且內容基本一致,隻是馬來西亞會計準則為保證從業員在進行會計處理時的正確性明確了一條:“為確保財務報告的可比性,某一估計變更發生之後的結果仍應在與之前的估計相同的科目名稱下進行反映。”而對此我國會計準則未作出規定。
3.對於會計估計變更的披露,我國會計準則與馬來西亞會計準則基本一致,都需要披露會計估計變更的性質與金額,隻是在文字表述上有所出入。我國會計準則是如此描述的: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和原因;會計估計變更對當期和未來期間的影響數,而馬來西亞會計準則隻是簡單一句:在當期和未來期間產生影響的會計估計變更的性質和金額。
(三)會計差錯比較
1.會計差錯的稱謂不同,我國會計準則稱之為“前期差錯”,而在馬來西亞會計準則中稱之為“前期的重大差錯”。
2.會計差錯的成因,我國會計準則規定的比較具體、詳盡,將存貨、固定資產盤盈列入會計差錯當中,指出前期差錯通常包括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疏忽或曲解事實以及舞弊產生的影響以及存貨、固定資產盤盈等。而馬來西亞會計準則隻是簡單交待:差錯一般會在對財務報表各要素的確認、計量以及披露的時候發生。
3.會計差錯更正處理方法,我國會計準則與馬來西亞會計準則的處理方法一致,均要求一般采用追溯重述法,隻是當追溯重述法不再適用時采用未來適用法。
4.會計差錯更正的披露信息,我國會計準則與馬來西亞會計準則所披露的內容一致,隻是在馬來西亞會計準則中對更正金額一項采用的是例舉方法說明:如果財務報告準則第133號——每股收益適用於該實體,基本以及稀釋每股收益,最早列示期間前期期初的更正金額。而我國采用的是概述說明。
第二節中馬政府補助準則比較
我國財政部於2006年2月15日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2006》,共由一個基本準則、三十八個具體準則構成,其中《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以下簡稱CAS16)對企業編製中期財務報告做出相應的規範,並於2007年1月1日起生效。而馬來西亞會計準則委員會(MASB)於2007年頒布《財務報告準則第120號——政府補助的會計核算及政府援助的披露》(以下簡稱FRS120)對政府補助業務核算做出規範,自2007年7月1日生效。2009年,MASB重新對該準則進行修訂,修訂後的FRS120於2010年1月1日生效。以下對兩國的中期財務報告準則作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