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7章 中馬企業特殊事項準則比較(2)(3 / 3)

五、政府補助準則的計量與確認的比較

(一)計量的一般原則比較

FRS120規定:“政府補助也可能采取向企業轉移非貨幣性資產的形式,在這種情況下,通常要對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做出估計,並且,對補助和資產都以該公允價值入賬。有時也可采用另外的方式,即對補助和資產都以名義金額入賬。”

CAS16規定:“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的金額計量。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

我國會計準則對於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計量規定與馬來西亞財務報告準則基本一致,但是並沒有對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情況做出明確的規定。

(二)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的確認與計量比較

關於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的確認與計量,FRS120規定:“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包括按公允價值計價的非貨幣性補助,都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內列報。一種方法是將補助列為遞延收益,並在該資產的使用壽命內,係統、合理地確認為收益;另一種方法是,在確定資產賬而金額時將補助扣除,並通過減少折舊費的方式,在應折舊資產的使用壽命內將補助確認為收益。”

CAS16規定:“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這就是所謂的“收益法”。但是,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即“資本法”。

支持資本法的理由是:政府補助是一種融資手段,應在主體的資產負債表內處理,不應通過收益法去抵消其補償的費用項目,由於預計不必歸還,政府補助應當直接貸記股東權益;由於政府補助不是主體賺取的,而是政府給予的無相關成本的獎勵,因此在收益表中確認是不恰當的;政府補助應視為股東投資以外的額外資本來源,因此這些資本應保持不變,將這種資本來源作為股利分配是不合適的。

支持收益法的理由是:政府補助不是來自股東的資源,不應直接貸記股東權益,而應在適當的期間確認為收益;政府補助很少是無償的,主體爭取到補助通常要遵循附加的條件,並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因此應當被確認為收益,並與將來擬補償的相關成本配比,如同所得稅和其他稅費要從收益中開支一樣,政府補助作為政府財政政策的一種延伸,在收益表中處理是符合邏輯的。

我國新準則在這方而已體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改變了以往對政府補助既有資本法又有收益法的做法,要求采用收益法。隻是在對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和國際上的做法還有差異,我國將這種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國際上沒有這種做法。

(三)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的確認與計景有差異

FRS120規定:“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在收益表內作為一個貸項單列,或者諸如其他收益”的一般項目中反映,也可采用另一種方法,即報告有關費用項目時將其扣除。

CAS16規定:“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定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我國的處理方法從本質上看類似於國際會計準則的第二種備選方法,即在報告有關費用項目時將其扣除。

五、政府補助會計準則的信息披露比較

FRS120在財務報表附注中要求披露的三項內容:1.對政府補助采取的會計政策,包括在財務報表中所采用的呈報方法;2.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政府補助的性質和範圍,以及關於企業已直接受益的其他形式的政府援助的說明;3.已確認為政府援助的未滿足的附加條件,以及其他或有事項。

CAS16在財務報表附注中要求披露的三項內容:一是政府補助的種類及金額;二是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金額;三是本期返還的政府補助金額及原因。

比較而言,馬來西亞財務報告準則對披露要求相對更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