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補助會計準則的框架內容比較
FRS120共由41條條款構成,這41條條款按其內容可分為目標、使用範圍、釋義、政府補助、政府援助、披露、轉換條款及生效日等八部分。在“目標”部分明確了MASB頒布FRS120的原因;在“適用範圍”部分中,列示了FRS120的適用範圍;在“政府補助”部分中,對非貨幣補助、與資產相關的補助、與收入相關的補助及政府補助歸還的確認與計量等處理方法做出規範;在“政府援助”部分中,政府援助的範圍及處理做出規範;在“披露”部分中,規範了政府補助、政府援助的信息披露要求;在“轉換條款”部分中,對於企業改變適用準則的銜接做出了相應要求;在“生效日”部分中,明確了本準則的生效時間。這種框架結構是按照財務會計的核算內容進行設計的。
CAS16由總則、確認和計量、披露三部分組成。它將政府補助的相關概念、適用範圍納入到“總則”部分,沒有區分政府補助和政府援助的定義,且隻是狄義上的概念,即政府補助足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在“確認和計量”部分,規範了狹義上的政府補助的分類確認與計量,以及政府補助返還的確認與計量;最後部分是信息披露。這種框架結構是按照財務會計的核算程序進行設計的。
二、政府補助會計準則的適用範圍比較
FRS120的研究範圍比較寬泛。由於該項準則的研究內容不僅包括政府補助部分,而且也包括政府援助部分,導致了研究範圍的擴大。如政府對企業提供的可寬恕貸款(可寬恕貸款足指債權人同意在某些規定的情況下不要求歸還貸款,即債務重組),如果達到了可寬恕貸款所具備的條件,就可以按照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再如,政府的無息或低息貸款,盡管無法通過推算利息進行量化,也作為政府援助的一種形式納入FRS120的適用範圍。
CAS16的研究範圍相對狹窄。由於該項準則的研究內容沒有區分政府補助和政府援助的定義,隻是狹義上的概念,即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人的資本。政府的債務豁免和所得稅減免,並不是政府補助和援助,分別在《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中核算。隻有政府的貼息貸款(即政府對承貸企業的銀行貸款利息給予補貼),因貼息資金直接流入受益企業或其貸款銀行,才能作為政府補助的主要形式,適用於該項準則。
三、政府補助定義的比較
FRS120將政府補助和政府援助加以區分。政府援助是指政府意在專門對符合一定標準的某個主體或某一範圍的主體提供某種經濟利益的行動,不包括僅通過影響主體的一般經營環境的行動間接提供的援助,如在開發區提供基礎設施,或者對競爭對手施加貿易限製等;政府補助則是指政府通過向主體轉移資源、以換取主體在過去或未來按照某種條件進行有關經營活動的援助,不包括那些無法合理作價的政府援助,也不包括與主體正常交易無法分清楚的、與政府間的交易。
CAS16沒有區分政府補助和政府援助,隻規定了政府補助會計。CAS16第2條規定: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人的資本。從兩者定義可以看出,FRS120強調了政府補助帶有針對性和目的性,即“以換取主體在過去或未來按照某種條件進行有關經營活動”;而我國的定義為“無償”,無償在某個特定條件下是“無償”的,不是說任何條件下都是“無償”的。事實上很多政府補助都是有附加條件的,若達不到條件還需返還政府補助。
四、政府補助分類的比較。
我國目前主要的政府補助有:1.出口退稅;2.財政貼息;3.研發補貼;4.政策性補貼,比如定額的價格補貼。CAS16與FRS120在政府補助的分類上一致,即區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兩類。另外,FRS120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的定義中,還提到“還可能有附加條件,如限製資產的類型或位置,或者限製取得或持有這些資產的期間”。從修訂趨勢來說,馬來西亞財務報告則是將政府補助分為兩部分,即附加條件的和無條件的,我國也要借鑒國際會議準則完善政府補助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