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追溯調整法,其主要是指對所有的變更要進行追溯性的調整。追溯調整法要求實體對列報的最早前期受到影響的所有者權益各組成部分的期初數進行調整,並且如同新政策一直被采用一樣,對列報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較數據也應一並調整。
當一個實體采用了新的會計標準或說明之後,所產生的會計政策變更應當按照該會計標準或說明中做出的過渡性要求或條例來進行處理。如果該標準或說明中沒有相應的過渡性規定,則應按照財務報告第108號來對所產生的變更進行處理。
②未來適用法,當采用追溯調整法來處理會計政策變更並不可行時,實體可以采用未來適用法。
在未來適用法下要將變更的會計政策應用於變更日及以後未來期間,同時對最早切實可行之日的比較信息也要進行調整。
隻有在以下條件之下,才可以采用該種方法:無法確定由會計政策變更所產生單期影響或累計影響;無法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比較信息所造成的單位影響或累計影響;無法確定從當前期間開始所產生的累計影響。
(二)會計估計變更
我國CAS28的第三章規定企業對會計估計變更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會計估計變更僅影響變更當期的,其影響數應當在變更當期予以確認;既影響變更當期又影響未來期間的,其影響數應當在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予以確認。
馬來西亞FRS108中解釋了會計估計變更不是對差錯的更正,並且也不會對前期產生影響。
會計估計變更主要采用未來適用法對以下期間的利潤及損失進行調整:①受該變更影響的當期(如壞賬);②受該變更影響的當期及未來期間(如某項資產的經濟壽命)。
變更當期受影響的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的賬麵金額在會計估計變更當期都要進行調整。
為確保財務報告的可比性,某一估計變更發生之後的結果仍應在與之前的估計相同的科目名稱下進行反映。
(三)會計差錯
我國CAS28的第四章規定,企業應當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錯,但確定前期差錯累積影響數切實可行的,可以從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間開始調整留存收益的期初餘額,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其初餘額也應當一並調整,也可以采用未來適用法。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發現前期差錯時,視同該項前期差錯從未發生過,從而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更正的方法。
馬來西亞FRS108明確前期的重大差錯要在發現差錯後的第一套公開發布的財務報告中通過以下兩點進行追溯調整:①重述差錯發生期間列報的前期比較金額;②如果差錯在列報的最早前期之前就已發生,則應重述列報的最早前期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的期初餘額。
四、比較
(一)會計政策變更比較
1.我國會計準則規定:會計政策是指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中所采用的原則、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而馬來西亞準則對會計政策的定義是:某一實體用於編製和標書表述財務報表的具體的準則、依據、慣例以及規則。從這一定義比較來看,馬來西亞會計準則所稱的會計政策包含的內容比較廣,與我國會計準則不同的是還包括“慣例”、“規則”。
2.我國會計準則要求會計政策變更時除有特別規定外,均應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並將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調整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應一並調整,但不需要重編以前年度的會計報表。如果累計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會計政策變更應采用未來適用法。在編製比較會計報表時,對於比較會計報表期間的會計政策變更,應調整各該期間的淨損益和其他相關項目,視同該政策在比較會計報表期間一直采用。馬來西來會計準則對會計政策的處理方法與我國基本一致,隻是對未來適應法的規定上比我國更為詳盡。
3.在會計政策變更的披露內容方麵,我國的會計準則對會計政策的披露內容規定比較簡單,要求披露:①會計政策變更的內容和理由;②會計政策再變更的累積影響數;③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