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5章 我國股權結構的合理安排(1 / 2)

通過第十三章的分析,我們對我國上市公司的各種外部市場條件的現狀有了比較清晰的認識。那麼在這些不成熟的外部市場條件下,我國這種扭曲公司治理機製的“類德日模式”應該向何處去呢?本章將借鑒新的股權結構模式———相對控股模式,在分析我國外部市場條件的基礎上,對我國的股權結構的合理安排和優化途徑提出設想。

第一節 股權結構的合理安排:

相對控股模式

為了考察相對控股模式是否適用於我國的上市公司,我們需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由誰來做相對控股股東,二是相對控股的程度以多少為宜。

第九章的相關分析結果顯示,法人股股東的持股比例與公司的經營績效呈現正比關係。下麵我們就通過定量的計算,探討以法人股為相對控股股東的股權結構模式在我國適用的可行性。

一、法人股與MBR的二次關係以及推論

根據McConnell和Servaes在1990年的研究成果,在MBR與法人股比例之間表現出一種較為顯著的二次關係。這種二次函數關係與Mork。 et。 al。 等(1988)所提出的假設不謀而合。他認為,法人股比例過小或者過大,都會帶來法人股股東與經理人員不同形式的串通,使得公司運作偏離價值最大化的軌道。因此一個居中的最優法人股比例是存在的。

根據上述推論提出由法人股股東擔當我國上市公司的相對控股股東,應該是符合我國上市公司實際情況的合理設想。理由在於,一方麵,目前的實踐表明,法人股股東可以通過在董事會中的直接控製來保證經理人員按照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來行事;另一方麵,我國大多數的小股東(公眾股股東)對於參加股東大會毫不熱心,因而對於法人股股東而言,要在股東大會上使表決結果符合自己的意願,往往隻需要比50%少得多的表決權即可。總之,隻要法人股股東擁有足以控製股東大會、董事會以至經理人員行為的相對控股比例,他們就能有效地監控公司經理人員並因此改善公司業績、提高公司價值。因而通過法人相對控股來提高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效率在理論上是可行的。

二、實證檢驗

為了驗證上述設想在我國證券市場的有效性,我們構造了以法人股比例為主要解釋變量的回歸模型,回歸結果顯示,在MBR與法人股比例之間表現出一種較為顯著的二次關係,這和McConnell和Servaes在1990年的研究成果是基本吻合的。通過對擬合方程求偏導數,我們計算得出當法人股比例為45 。 95%,可以在股權結構安排方麵保證MBR達到最高值;但是由於影響公司價值還有多方麵的因素,所以MBR的最高值到底可以達到多少,還要取決於其他解釋變量。

三、相對控股模式的細化安排

通過建立回歸方程,我們發現在MBR與股權集中度及股權離散度之間也存在著一種較為顯著的二次關係。據此我們求解出最優股權集中度和最優股權離散度,即:當前五大股東的持股比例之和為42 。 29%時,可以使MBR達到最高值;當前五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平方和為0 。 08時,可以使MBR達到最高值。

通過將上述計算所得的方程聯立,我們計算出了前五大股東的取值區間,即: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不應低於12 。 65%,不可高於28 。 28%,從而定量描述了相對控股模式的細化安排。

四、小結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結論:

(1)法人股由於具有比國家股更好的內部監控效率,所以適合作為相對控股股東,在公司治理機製中發揮作用。

(2)當全體法人股股東的持股比例之和為45 。 95%時,最有利於提升公司價值。由於目前公眾股的比例接近35%,所以這一最優法人股比例意味著國家股的比例總體上應該減至總股本的20%。

(3)在股權結構的具體安排方麵,前五大股東的最優持股總額應為42 。 29%,而且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應該界於 12 。 65%與28 。 28%之間。這樣才能有效杜絕一股獨大現象,有利於股東間的相互製衡,遏製內部人控製,進而提高公司績效與公司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