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我國國有企業股權結構安排的變革(2 / 3)

但實踐說明,承包製具有以下缺陷:承包製缺乏規範性、客觀性,承包基數難以合理確立;承包製不能根本解決政企職能不分的問題;企業缺乏約束機製,短期行為嚴重;企業包盈不包虧,國家利益被侵蝕;企業發展後勁不足,企業和政府責任不對等。更深的理論根源是,實踐中,這種“兩權分離”改革隻是一種簡單和淺層次的,企業得到的隻是完整的、不可分割的國家所有權保持不變,國家資產所有權與行政管理權沒有分離情況下的,一部分日常經營管理權和決策執行權。這種淺層次的“兩權分離”並不能從一種新的製度安排上使企業成為能夠獨立承擔資產經營責任和風險的權利主體,從而不能解決國有企業運行中的深層次矛盾。因而,承包製隻能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的一種過渡方式,而不是其終極目標。

放權讓利式改革及承包責任製改革的出發點是給予企業更大的自主權,力圖在不觸動國家所有權的前提下,通過“兩權分離”確立國有企業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者地位。然而,由於缺乏產權製度保障和約束,企業既不能阻止政府的行政幹預,也不可能矯正政府的不合理行為;同時,企業也同樣可以通過不規範的做法,為自己謀求福利最大化,尤其是在經營者權力越來越大的情況下。因而改革在具體實施中又要以各種限製企業自主權的方式來控製其侵害國家利益的負麵效果。歸根結底,問題出在國家是企業的所有者,而經理人員不是,所以擁有信息優勢的經理人員作為企業的代表,與國家的利益不一致。放權讓利式改革及承包責任製改革必須深入,轉向從產權改革方麵入手,通過這種改革使企業產權多元化,從而有更多的主體,而不僅僅是國家來關心企業國家資產的保值和增值,股份製改革由此應運而生。

二、改革的過程

股份製改革最早是在1984年,由北京天橋百貨公司率先試點。1984年11月,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並向社會公眾及公司職工發行股票50多萬元,成為新中國成立後第一家向社會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此後,全國組建了一批股份製企業。經過一定時間的股份製企業試點後,建立現代企業製度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主體思路,將國有企業改建為多元股東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轉換企業經營機製,把國有企業改造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的主體。

實行股份製是企業組織製度的創新,股份公司作為企業製度的創新,為現代企業的迅速發展提供了依托。現代企業在股份公司的風險分擔、以較低的成本迅速取得大量資金、職業經理管理企業等方麵具有顯著優勢,因而降低了組織成本,實現了規模經濟。從我國走向經濟現代化、國際化的曆史過程來看,以現代股份公司製這種企業組織形式發展我國的國有經濟,使之培育成為我國國民經濟中新的具有充分競爭力的現代企業,是當前的客觀趨勢和迫切要求。現代企業的特征是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其核心是產權關係:一是產權主體多元化;二是在企業內部形成雙層產權關係,即出資者所有權和法人財產權;三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和相應的法人治理,這種現代產權關係隻有在股份公司製中才有鮮明的體現。因而,實行股份製改革,建立現代企業製度是大勢所趨。我國股份製改革的曆程如下。

1984年到1986年,我國股份製經濟處於起步試點階段,試行股份製主要是以籌資為主要目的,並未涉及企業製度的改革及企業經營機製的轉換。

1987年至1988年間,股份製試點企業迅速增加,而且國有企業開始成為股份製試點的主體。

1989年下半年起,我國經濟進入治理整頓階段。針對股份製發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對已有的股份製企業進行規範化改造。

1990年12月,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有8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1991年4月,深圳證券交易所成立,有6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

1992年以後,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方式,轉換企業經營機製,把國有企業改造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市場主體,進一步參照國際通例,建立現代企業製度。企業轉換經營機製的目標是:使企業適應市場的要求,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成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

1994年7月1日,《公司法》正式實行。《公司法》的製定和實施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必然要求,是建立現代企業製度的法律依據。《公司法》規範了公司的基本形式,明確了公司股東的權益,描述了公司的基本特征,規定了公司的權利和義務。《公司法》使經濟體製改革和經濟法律建設統一起來,使企業改革的措施和成果規範化、製度化。

股份製改革使國有企業的產權實現了結構性重組,有利於政企分開、轉換企業經營機製;股份製所創造的典型企業法人製度,有利於企業所有權與法人財產權的分離,使企業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份製有利於籌集社會閑散資金,擴大企業規模,同時也提高了居民的投資意識;股份製帶動了其他方麵的改革,如證券交易所的發展等。但是從目前看來,股份製改革並未能有效解決國有企業效率低下的情況,這說明目前我國國有企業的股權結構安排上仍存在著問題。隻有當企業的股權結構得到合理的安排,使股份製這種先進的企業製度安排能夠最大限度地實現其優越性,那麼改革才能切實提高國有企業的效益。

第四節 小結

一、產權論和超產權論

在國有企業改革研究中,重要的是對企業改革的核心問題的設定。核心問題設定不同,那麼根據不同核心問題設定出來的改革方案對於改革的實際效果也不盡相同。

從目前的討論看,關於國有企業改革核心問題的設定主要有兩種:一是所謂的“產權論”,即國有企業改革的核心在於國有企業產權製度的變革和創新以及激勵—約束機製的形成。該理論主要運用現代產權理論和企業組織理論來描述產權界定與效率的關係,以及有限責任和法人治理結構。

二是所謂的“超產權論”,即認為國有企業改革的核心在於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企業的產權製度和產權結構並不是效率提高的充分條件。它的基本思路是:由於存在企業經營者與企業所有者對於企業經營信息的不對稱占有,以及潛在地存在兩個主體之間激勵不相容,因此一個能充分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的信息是至關重要的,而充分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的信息隻能來自公平競爭。假定在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中,信息是完全的、對稱的,產品和要素的流動是自由的,經營的績效指標是確定的,那麼無論產權製度和產權結構如何,無論股權是分散的還是高度集中的,委托—代理層次和範圍再大,都不會引起代理成本的上升;該理論的前提條件是產權的初始界定是明確的。但是在現實中,無論是在最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還是在各類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完全競爭的市場環境都不可能存在,它隻能是一種理論假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