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激勵約束機製。
日本企業以底薪和很高的社會聲望成功地實現了對經理人員的有效激勵。日本公司經理人員和董事的報酬與英美公司相比較低,一個重要的原因在於,日本公司的董事是從企業的最低層一步一步慢慢提升上來的,最後到達公司最高層時,已接近退休年齡,因此也就沒有太大的可能性去爭取更高的報酬。另外,日本公司經理努力工作的動力還來自對“社會地位和聲望”這種無形收益的追求。日本公司主要采取事業型激勵,包括職務晉升、終身雇傭、榮譽稱號等;另一方麵,日本公司經理要以個人財產為公司的貸款承擔連帶責任,以此激勵經理人員為了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而去努力工作。
第三節 家族控股———家族監控模式
在東南亞國家、台灣和香港等地區,許多大型公眾公司都是由家族控製的,表現為家族占有公司的相當股份並控製董事會,家族成為公司治理係統中的主要影響力量。下文以韓國企業為例進行說明。
一、韓國公司的股權與資本結構
韓國的財閥通過直接和間接的交叉持股組成企業集團。從30家大財團來看,財團家族自身的出資比例為17 。 2%,外部個人或機構出資比例為42 。 8%,財團內部各企業相互出資比例為40%。考慮到相互持股的抵消效應,財團家族的實際出資比例也隻有28 。 7%。而如果從十大財團來看,則這一比例隻有22 。9%。
韓國企業的自有資本比例非常低,與此相對應的必然是企業的負債率非常高。這主要是由於韓國政府對企業的貸款提供了許多優惠條件,這使得大企業與政府之間關係密切,也使得韓國大企業樂於負債經營。
二、公司治理特征
1. 公司內部治理結構。
韓國公司的治理結構形式上也是采取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董事會聘請總經理,即董事會發揮著支配作用。但家族資本實際上控製著企業,這種家族控製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家族直接控製下屬企業;二是家族通過控製核心公司和非盈利集團,核心公司再持有下屬公司的股份,而實現間接控製。這種家族式模式能夠保證主要所有者對公司的控製,主要股東的意誌得到直接體現,使得以血緣為紐帶的家族有動力對企業實行監控。另外,韓國規定股東有權選舉內部審計員,其功能類似於外部董事。
2. 外部監控機製。
韓國公司采取家族監控型的公司治理模式,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該國的市場體係不是很完善。韓國的金融體製受政府嚴格控製,這種控製削弱了對大企業集團的監控。韓國的機構投資者持有公司很大份額的股權,但由於這些機構投資者,如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和銀行,都是由韓國的企業集團控股,母公司對他們的監控削弱了他們在很多情況下行使大股東權力的機會;又由於政府對金融機構的嚴格監控,使得銀行和其他的機構投資者對公司的管理層麵難以形成一個有效的監督力量。在韓國,社會公眾持有較大份額的股份,但由於都是小股東,對市場起不了決定作用,市場監控力度較小。由於政企關係密切,即使公司經營不善,政府也會介入,因而敵意接管的頻率很小。
3. 激勵約束機製。
這種家族式監控模式對經營者的激勵基本不存在。
第四節 小結
從上麵的比較可見,股權結構模式的選擇與公司治理模式的選擇是相輔相成、緊密聯係的,各種模式的實踐體現了以下規律:
(1)較為分散的股權結構,通常意味著較弱的內部監控機製,因此采取該種股權結構模式的公司,必須具有較強的外部監控機製,才能保證公司具有足夠的治理效率;
(2)較為集中的股權結構,通常意味著較強的內部監控機製,因此采取該種股權結構模式的公司,對外部市場完善程度的要求相對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