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三種傳統股權模式的發展曆程比較(3 / 3)

(3)對家族企業持一分為二的評價。大多數學者既肯定家族企業在特定條件下存在的積極意義,又注意分析其消極的一麵。對海外華人家族企業深有研究的雷丁從縱向合作、橫向合作、控製、適應性四個方麵探討了華人家族企業組織形式的優缺點,認為華人家族企業既是一種高效的工具,也可能成為失敗的根源。李新春指出,1978年以來,大陸的家庭製度不是限製而是大大地加速了改革和為改革做出了貢獻,但是家族內外有別的倫理關係會造成企業組織內部的幫派體係和組織內耗,因此也可能導致效率低下。有人簡要概括為一句話———“成也家族,敗也家族”。

如果僅從家族企業的定義看,實在難以確定哪一種狀態的家族企業組織形式是不合理和低效的。即使是最極端的類型———家族擁有全部所有權和經營控製權———也難以對其做出上述判斷。在給定的條件下,如特定的規模要求、產品特征、技術特性、資金需求等,隻要家族企業資源能滿足這些特性和要求,那麼它的存在就是合理的,管理也是有效的。不能簡單地從王安將總經理職位傳給自己的兒子導致企業破產等案例而斷定家族企業組織是不合理的、管理是低效的。因為中外大量的案例也表明企業控製經營權在家族成員內傳遞是相當成功的。同樣,根據部分家族企業的衰亡而斷定“成也家族,敗也家族”也不能深化人們的認識。因為即使是建立了所謂現代企業製度的股份有限公司,也是每天都有衰亡,每天都有成功。判定家族企業組織形式的合理性和管理效率的標準可以借用哈耶克的一個思想,即人類合作秩序的不斷擴展。

大量的案例表明:家族規則有利於創業,不利於發展。當市場競爭的各種條件要求家族企業突破自身的界限,需要以家族資本去有效融合社會的財務資本,需要與非家族成員共享企業的資產所有權、剩餘收益權和經營控製權時,或者甚至需要完全放棄家族控製時,家族企業主不能與世推移,依然在家族財務資本和人力資本的封閉圈子內運作,用家族的規則來管理企業,那麼這時的家族企業組織就是不合理的,其管理也必然是低效的。

上述觀點用製度經濟學的語言來描述就是:在特定條件下,家族成員及其之間的忠誠信任關係作為一種節約交易成本的資源進入,家族倫理約束簡化了企業的監督和激勵機製,這時家族企業就能成為有效率的經濟組織。但是,當家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其內部有限資源和家庭或家族成員管理能力不高而導致的內部交易成本大於那些非家族製企業的競爭對手、造成競爭力低下時,那麼家族企業就是不合理的和低效的。我們常常可以發現,在家族企業中,由於親情關係的糾纏,家族規則往往不能或難以抑製家族成員的違規行為和內訌,因而造成企業的衰亡。

三、東南亞家族企業股權結構分析

東南亞家族集團主要采取金字塔型的控股公司的形式控製下屬的係列企業。而韓國的財閥則是通過直接和間接的交叉持股組成的企業集團。

在韓國和東南亞的家族企業中,家族成員控製企業的所有權或股權表現為五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企業的初始所有權由單一創業者擁有,當創業者退休後,企業的所有權傳遞給子女,由其子女共同擁有。第二種情況是,企業的初始所有權由參與創業的兄弟姐妹或堂兄弟姐妹共同擁有,待企業由創業者的第二代經營時,企業的所有權則由創業者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或堂兄弟姐妹的子女共同擁有。第三種情況是,企業的所有權由合資創業的具有血緣、姻緣和親緣的家族成員共同控製,然後順延傳遞給創業者第二代或第三代的家族成員,並由他們共同控製。第四種情況是,家族創業者或家族企業與家族外其他創業者或企業共同合資創辦企業時,由家族創業者或家族企業控股,待企業股權傳遞給家族第二代或第三代後,形成由家族成員聯合共同控股的局麵。第五種情況是,一些原來處於封閉狀態的家族企業,迫於企業公開化或社會化的壓力,把企業的部分股權轉讓給家族外的其他人或企業,或把企業進行改造公開上市,從而形成家族企業產權多元化的格局,但這些股權已經多元化的家族企業的所有權仍然主要由家族成員控製著。

上述五種情況中的每一種情況,在韓國和東南亞的家族企業中都大量存在著,其中第五種情況在大企業當中正在逐漸成為主流趨勢。這意味著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客觀上要求家族企業的股權結構走向多元化的格局。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這些企業雖然擺脫了家族全資或者家族股份一股獨大的狀態,但是由於家族勢力仍然占據相對控製的地位,對企業仍然具有非常大的影響力,因而家族式的經營管理模式仍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使這些企業依然或多或少的帶有諸如企業決策家長化、經營者激勵約束雙重化、企業員工管理家庭化等家族企業的烙印。

四、香港企業的股權結構分析

2001年底,國際評級機構標準普爾完成了對香港企業管治的評級報告的初稿。報告認為,香港的單一家族集中控股模式,以及相應的企業文化問題,有違企業管治的精神,置小股東於無關重要的地位。

報告特別提到,香港企業管治的弱項在於公司的股權高度集中於單一家族,其他中小股東缺乏積極參與的文化,因此有必要改善家族控製公司的比重。

在談到造成目前香港企業的股權集中於單一家族這一問題的原因時,報告認為問題不僅來源於香港家族的發展,也是香港聯合交易所現行《上市規則》的副產品。因為條例規定上市公司的最低公眾持股量隻為25%,在這種情況下,公眾股東無法實施具有真正管治力的敵意行動。

但是報告也指出,目前香港單一家庭股權集中的情況正在不斷改善。截至2001年5月,由機構控股的企業占香港證券市場市值的26%,比起1987年的12%大幅上升;反之,由家族控製的公司的比重,則由1987年的37%下降到34%。對於香港企業股權結構的未來變化趨勢,報告指出,隨著香港強積金計劃的推廣和普及以及愈來愈多中國企業在港上市,家族控股的情況會繼續改善。

五、小結

綜上所述,美國、日本和東南亞各國由於政治、經濟、文化、法製、社會方麵的背景不同,因而形成了不同發展程度的資本市場;又由於各國金融機構對企業的影響不同,因而導致了兩國不同的融資方式和不同的企業行為,從而形成了不同的股權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