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三種傳統股權模式的發展曆程比較(2 / 3)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股權所有主體多元化和股東數量迅速增長是日本企業股權結構分散化的重要表現。但在多元化的股權結構中,股權並沒有向個人集中而是向法人集中,由此形成了日本企業股權法人化現象,構成了法人持股的一大特征。

日本股份公司股權結構的最大特點就是法人持股占主要地位以及主銀行製度。日本銀行持股數高達25 。 2%,遠遠高於美國,且持股比較穩定;而機構投資者在日本企業的股權結構中並不占重要地位。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日本控製企業股權的主要是法人,即金融機構和實業公司等。據東京證券交易所的統計,1994年,日本股份公司中法人股東的持股比例為68. 4%,個人股東持股比例為23. 5%。日本的股權結構不僅是法人持股為主,並且往往是相互持股,如三菱集團的相互持股率為27 。 4%,第一勸業集團為12 。 7%,形成環狀或網狀持股關係,整個集團形成一個大股東會,持股的目的是為了實現企業的係列化和集團化。法人相互持股還有一種形式,就是垂直持股,如豐田公司、住友公司,它們通過建立母子公司的關係達到密切生產、技術、流通和服務等方麵相互協作的目的。日本公司的大股東中,66%是有交易關係的銀行及關聯企業。

為了更好地理解日本和美國公司的股權結構,我們進一步來看一下日本和美國公司大股東分布的比較。

第三節 家族企業的股權結構

在現代人的印象中,家族企業是一種落後的企業形式,用家族的規則來管理企業也是一種落伍的管理方法。但是,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家族企業都大量頑強地生存和發展著。據克林·蓋爾西克等人的研究,最保守的估計也認為由家庭所有或經營的企業在全世界企業中占65%~80%。世界500強企業中有40%由家庭所有或經營。家族企業創造了美國生產總值的一半;雇傭的勞動力也占一半。在歐洲,家庭公司支配著中小規模的公司,並在一些國家裏占較大型公司的大多數;在亞洲各國,家庭公司大都居主導地位;在拉美,由家族建立和控製的大型企業在絕大多數產業部門中都占主導地位。著名管理學家德魯克也指出:大部分企業———包括美國的和所有其他發達國家的———都是由家族控製和管理的。家族企業的股權結構正日益受到人們的關注。

本節我們將重點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探討家族企業股權結構的特點,並以東南亞國家家族企業為例加以說明。

一、家族企業的界定

不少學者對家族企業做出了界定。美國著名企業史學家錢德勒的定義是:“企業創始者及其最親密的合夥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股權。他們與經理人員維持緊密的私人關係,且保留高階層管理的主要決策權,特別是在有關財務政策、資源分配和高階人員的選拔方麵。”從錢德勒的定義看,這種家族企業並不是指由家族成員掌握全部所有權和經營控製權,而是一種大部分和基本掌握上述兩種權利的企業組織形式。這個定義未將家族企業的全部外延包括進來。

潘必勝則認為,當一個家族或數個具有緊密聯盟關係的家族擁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權,並直接或間接掌握企業的經營權時,這個企業就是家族企業。他還根據家族關係滲入企業的程度及其關係類型,把家族企業分為三種類型:所有權與經營權全為一個家族所掌握;掌握著不完全的所有權,卻仍能掌握主要經營權;掌握部分所有權而基本不掌握經營權。這個定義的外延較寬,不把家族企業看成一個固定的模式。

台灣學者葉銀華根據以前學者的研究,提出以臨界控製持股比率將個別公司的股權結構的差異性與家族的控製程度納入家族控股集團的認定,於是,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就可認定為家族企業:家族的持股比率大於臨界持股比率;家族成員或具二等親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家族成員或具三等親以內之親屬擔任公司董事席位超過公司全部董事席位的一半以上。這個定義比較精確,而且從股權和經營控製權的角度把家族企業看成是一個連續分布的狀況,從家族全部擁有兩權到臨界控製權,都是家族企業。一旦突破了臨界控製權,家族企業就蛻變為公眾公司。

一個相關的研究列出了東亞各國及地區最大的15個家族控製的公司的市價總值分別占其國內生產總值的百分比,由高至低分別是香港(84 。 2%)、馬來西亞(76 。 2%)、新加坡(48 。 3%)、菲律賓(46 。 7%)、泰國(39 。 3%)、印度尼西亞(21 。 5%)、台灣(17%)、韓國(12 。 9%)、日本(2 。 1%)。另一項研究表明,43%的歐洲企業是家族企業,在68%的歐洲企業中,主要行政人員來自操控家族的委派。

二、家族企業的合理性及效率分析

人們對家族企業的歧見,主要原因是人們對這種企業組織的合理性及其管理效率有不同的看法。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三種:

(1)對家族企業持消極的評價。認為現代工業和傳統家庭是相互抵觸的,中國傳統的家庭製度下孕育出的裙帶關係對高效率的工業製度是最大的障礙。家族式經營不能擺脫傳統規範,他們要想增強自己的競爭能力,就必須改變“企業家族化”的狀況。家族主義會妨礙企業現代化,不能考慮企業的長期發展;過分重視私利,不肯也不願多花研究開發費用,在技術更新上不能有創新與突破;用人為私,排斥家族圈外的人才,沒有製度,造成較高的流動率;建立在家族關係和傳統行為模式上的企業結構不符合現代資本主義的經營管理原則。

(2)肯定家族企業的合理性與積極意義。認為注重家族血親和同鄉關係,而不注重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並沒有成為經濟發展的障礙。家族式組織和企業網絡是亞洲經濟組織的一種特征,這種特征本身是效率中性的,即家族式組織不一定是低效率的,在特定的情況下甚至比市場或科層更有效率和競爭力。家族企業不是落伍的代名詞,家族成員的參與常常是創業最需要的低成本組織資源;家族成員更易建立共同利益和目標,從而更易進行合作,有利於降低交易成本和減少道德風險;家族企業的性質更能保證企業領導的權威,有更強的凝聚力。作為一種企業製度的家族製,更適合市場經濟的初創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