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三種傳統股權模式的發展曆程比較(1 / 3)

如前所述,三種傳統股權結構的產生是有其政治、文化和曆史根源的。本章我們將介紹三種股權結構的曆史發展過程,從而對其特點的形成原因有更為深入的了解。

第一節 美國股權結構的發展曆程

最早在歐美興起的股份製度是一種以資本聯合為核心的企業組織形式。但值得注意的是,資本在起初是以非常獨立的人格形式存在的,資本的擁有者隻能是某個具體的自然人。即使為了獲取規模收益而需要各個自然人將資本聚集在一起組成股份公司時,離開了擁有資本的自然人,且莫說股份公司難以存在,就是資本也會失去其運動的支撐體,更談不上資本的聯合運作了。因此,在19世紀中期現代股份製度正式形成之後的一段時期內,它的存在基礎就是資本多數議決製和自然人支持基礎上的股東主權原則。

在這個時期,基於如此股權結構的股票市場上幾乎完全是私人資本的交易,如何確保私人財產的不可侵犯性以及資本的獨立性,便成為當時法律製度的關注焦點。從經濟學意義上看,那時的股票市場又促進了資本在全社會範圍內的分散化,這對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發展尤其市場效率的提高是非常積極的。因為在資本主義發展初期完成了資本原始積累而被稱為“資本家”的人畢竟是少數,不管是工業資本,還是商業資本以至金融資本基本被掌握在少數人的手中,“家族資本主義”成為當時的明顯特征。由於家族統治的世襲性以及邊際競爭力的遞減,以家族資本為主導的市場經濟顯然日益缺乏活力,也阻礙著資本經營範圍的進一步擴大。而股票市場交易的延展,使得眾多零星小額資本加入,家族控股的資本被股市交易予以稀釋,公司的股權結構趨於分散化,打破了家族資本的壟斷局麵,使社會經濟生活趨於活躍,市場的競爭性和效率趨於增強。

但隨著金融資本的積聚和實力的增強,在對進入股票市場沒有任何限製之前,銀行等金融機構通過股市成為企業日漸擴大的股權所有者,比如1933年之前美國的情形。美國以1889年《新澤西州法》的修改為標誌,法律許可設立控股公司,然後以控股公司方式加速了企業間的合並,從而使“股份公司以股東全部是自然人”的前提條件破裂。“大危機”之後,“分業經營”製度的實施,使金融資本通過股市對企業的控股減少,然而歐美並沒有恢複到大量自然人直接持有股份的狀態,而是越來越通過像共同基金、養老保險基金等這類機構投資者持有股份,機構投資者在股票市場的份額日趨增大,集聚的資產也急劇膨脹。這主要是因為,隨著經濟規模的擴大,市場組織形式的複雜化,股市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性越來越明顯,新古典經濟學的主旨原則越來越失去光彩,即經濟難以僅僅依靠價格機製而達到均衡,人們很難再僅僅根據價格高低來判斷投資的風險與收益。比如,在日趨擴展的金融市場上出價高的人不一定就能夠獲得資源的所有或占有使用權,作為分散的自然人,更是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劣勢。

為了盡量減少信息不對稱性所帶來的機會成本和損失,也為了直接降低交易費用,人們便通過共同基金這種力量集合的組織形式,專職於包括股票市場在內的投資。這也導致了歐美企業的主要股份持有者成為那些實力雄厚的機構投資者。但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基金形式的機構投資者仍然以具體的自然人為直接基礎,因為基金製度的信托性質決定了基金投資的委托性,基金也完全是以目標企業的盈利性和有價證券的收益性為依據而進行投資與證券買賣的,它並不以支配產權為目的。目的的單一性決定了這一層次上與分散的自然人投資目標沒有什麼不同,反而因信息不對稱性成本的降低而取得更大收益。

美國公司股權結構的分散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首先,銀行作為純粹的資金提供者,難以在外部治理中發揮作用。美國公司的融資方式以直接融資為主,間接融資為輔,即公司主要是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的方式從資本市場上直接籌措長期資本,而不是依賴銀行貸款。其次,迅速發展的機構投資者在外部治理中扮演著日趨重要的角色,但分散的股權仍限製其作用的發揮。再次,美國公司股票的個人持有者仍占很大比例,而且個人持股者一般都隻持有某家公司很小的份額。

因而目前美國除少數公司外,大多數公司的股權較為分散。機構投資者是目前美國最重要的股東,包括各種基金會、人壽保險、投資信托、慈善機構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他們持有大公司50%以上的股份,其中養老基金所占份額最大。在20世紀90年代初,機構投資者控製了全美大中型企業40%的普通股,擁有較大型企業40%的中長期債權。20家最大的養老基金持上市公司約10%的普通股。但是,機構投資者並不是資金的所有者,而是機構性代理人。盡管機構所持有的持股總量很大,一些持股機構也很龐大,但在一個特定公司中持股較少,常常最多持有1%的股票。他們作為資金的代理人,主要關心的是公司能付給他們多高的紅利,而不是企業經營的好壞和實力的強弱,他們無意於公司的經營管理。對於機構投資者而言,也存在著“免費搭車”的問題。一些機構投資者或者委托經營人往往與其所持股份的公司有利益關係,甚至與他們所持股的公司有業務往來,這樣他們在行使股東權時,多從本身的利益出發,而不是從所有股東的利益出發,與被監督的經營者容易保持一種曖昧的合作關係,因此,難以承擔監督之任。從這個意義上說,機構投資者的出現隻是為公司治理問題的有效解決提供了可能性。

第二節 日本股權結構的發展曆程

眾所周知,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日本支配企業和經濟的是“財閥資本家”,這些家族或個人通過作為控股公司的“財閥總公司”維係這種支配。而戰後,隨著財閥的解體,財富向法人企業集中,企業的經營者取代了原來的家族或個人資本家而成為實際權力的擁有者(日本學者奧村宏稱其為“法人資本主義”或“看不見資本家的資本主義”或“沒有資本家的資本主義”)。即使將沒收財閥的股份轉售給職工和市民後,這些股份不久也被法人收購所有。1953年第二次修改《壟斷禁止法》之後,一些大企業通過將中小企業“係列化”(即大企業控股屬下眾多的係列公司)和大企業的橫向聯合,形成財富相對集中的大型集團。1960年後,伴隨“貿易自由化”和“資本自由化”,日本逐漸走向國際。但為了防止外國資本的侵入,日本又大規模開展了“穩定股東工作”,即各大集團一般使其內部的銀行或事業公司持有較大份額的股份,除非發生非常極端情形,不得出售所持股份。20世紀六七十年代,日本企業紛紛致力於這項工作,法人相互持股比率不斷上升,法人股權在股份公司的股權結構中占絕對優勢。到70年代,所有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份比率平均已超過50%,到80年代上升為70%左右(奧村宏,1995年),形成了日本學者所稱的“法人資本主義”或“企業主義”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