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和市場主體在市場中的定位,我國信用體係的架構包括三個方麵的內容:一是以市場交易人為主體的基礎信用。市場是以合同為紐帶、以信用為保障的資源配置機製。市場主體遵循誠信原則,建立相互信賴、遵守承諾的關係,形成誠實守信的健康環境是信用體係的基礎。二是以法律製度、國際慣例和商業習慣為主導的製度信用。製度信用中的“製度”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法規等以立法方式形成的規則之外,還包括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在長期國際商事活動中形成的國際貿易與投資等慣例和規則,以及在一些地區形成並沿用至今的商業習慣。三是以政府監管為主的監督信用。作為市場監管主體,政府行使廣泛的監督職權,通過支持引導守信行為,及時懲戒失信行為,保障基礎信用的健康發展,促進整個社會信用的建立。
從全國實際情況來看,我國現在處於建立社會信用體係的初級階段,經濟體製、法律體係及市場基礎與發達國家相比有很大不同,不能完全照搬國外模式。著名經濟學家董輔礽曾經在“首屆中國企業信用論壇”上指出,中國信用體係存在五大問題:
第一,信用及信托關係不發達。他指出,資金往來過程中,現金支付仍是主要形式,這使得社會額外承擔了巨額的流通費用。消費中的信用關係不發達,人們還不習慣“花明天的錢”,不太習慣借貸消費。信托關係也不發達,受人之托、代客理財還不規範,不能取得廣泛的信任。
第二,信用工具太少。他指出,目前使用的很多信用卡隻是貸記卡,不是真正的信用卡。真正發達的信用關係可以借鑒韓國的信用卡製度,在韓國中學生都可以擁有信用卡,持卡者不需要先注入資金,可以預支,事後再付款,手續費也很少。
第三,缺乏信用中介體係。中國還沒有建立全國的征信網,隻是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初步建立起一些征信機構。要建立全國征信網很難,因為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幹擾,全國征信機構很難進入;會計師事務所與上市公司的雇傭關係也妨礙了審計的公正執行。建立信用中介體係就變得日漸重要。但信用中介不能僅僅發展征信公司,還需要建立更多相關的金融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擔保中介機構、資質認證機構、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等鑒證機構。
第四,相關法製不健全。中國目前尚無一部調整各種所有製企業的《破產法》。新破產法由於在國企要不要破產這個問題上存在爭議,遲遲未能出台。同時,現行的《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與信用相關的法律對失信懲罰的力度太輕。
第五,信用法律製度框架尚待建立和完善。目前,信用法律缺失掣肘信用體係建設。完善的信用立法仍未出台,嚴重減緩了社會信用體係建設的總體步伐。雖然《征信管理條例》即將頒布實施,但隻規範了以征信活動為主要內容的部分信用行為。由於信用體係建設涉及範圍非常廣泛,需要建立完整的法律體係與之相適應,信用立法工作仍有很長的路要走。
第六,高效的失信懲戒機製有待進一步確立。目前失信懲戒機製尚未全麵有效建立。雖然《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中有誠實守信的法律原則,《刑法》中也有對詐騙等犯罪行為處以刑罰的規定,但仍不足以對社會的各種失信行為形成強有力的法律約束,有法不依和執法不嚴的問題相當嚴重。目前尚未達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為未能得到相應的懲罰、或者懲罰力度不足以震懾失信者,使違約的機會成本過低、合規守信者的良好行為未能得到應有的尊重和鼓勵。
第七,信用外延被無限擴大增加了建設難度。目前社會公眾對信用的理解存在誤區,“社會信用體係不健全”被認作一切社會和經濟問題的根源,將所有管理、執法不到位的情況都歸因於失信。目前一些政府部門將已破產、資不抵債或名存實亡的企業作為嚴重失信企業進行曝光,其逃廢銀行債務、非法轉移資產等違法行為已超出了執行法院判決所能解決的界限,更不應屬於信用建設範疇。
第八,以行業部門信用建設為主線的信息係統互聯互通存在多重障礙。信用信息係統建設既是社會信用體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全社會的係統工程,涉及多部門和跨行業的信用信息係統收集整理多樣性信息,從采集、彙總、分析、評估到查詢、披露執行不同的信息采集、數據處理和披露標準,為全國各部門係統的共享與集中、形成互聯互通的信用信息係統設置了技術障礙。
第九,地方信用建設有待與全國信用體係建設有機融合。區域發展不平衡是我國較長時期內的基本國情。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人文環境差異較大,社會信用體係建設也呈現了顯著的層次性、階段性的特征。各地建設社會信用體係的進展程度不一致,社會信用體係建設既要全國統一進行整體布局,又要與各地區發展水平相適應。地方信用建設實現與全國信用體係建設有機融合麵臨巨大的挑戰。
第十,有效的信用需求和供給雙重不足限製信用體係發展。目前全社會對信用服務的需求總量仍然有限,經濟主體在經濟交往中未能有效利用信用產品維護自身利益,政府部門對信用產品的需求也有待擴大。信用產品供給不足,信用產品質量和多樣性有待提高。信用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給的不足製約了信用體係的發展完善。
針對這種情況,必須在中國特殊國情下尋找符合自己發展趨勢的道路。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實施:
首先,建立健全社會信用法律製度,加大對違信者的懲處力度。對於嚴重的失信行為應該予以法律製裁,從製度上約束違反信用行為,保障信用秩序。具體來說就是要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條件下規範和調整交易主體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體係,促進市場經濟條件下資金交易的順利進行。要進一步提高訴訟效率,減低訴訟成本,強化司法公正。在立法上充分體現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原則,強化對違約責任的追究,對惡意逃避債務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大力加強執行力度,使失信違約行為真正受到法律製裁,確保債權人的利益,克服人情關係、地方保護、行業庇護等幹預案件的審批和審理,使法律真正成為維護信用關係的有力武器。
其次,健全信用評級製度。這不僅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信用製度的重要內容,而且是減少銀行貸款的征信成本,暢通信貸投放渠道,提高貨幣政策傳導機製效應的有效途徑。我國目前已經建立了20多家評級公司,但尚處在發展的初級階段,權威性不夠;各商業銀行也都有各自的信用評級部門,但其評定標準各不相同,彼此間相互不確認,一家企業往往在各商業銀行有不同的信用評級。因此,有必要建立有較高權威的信用評級機構,統一和規範信用評級標準。
再其次,加快中小企業信用製度建設,為把中小企業納入貨幣政策調控範圍提供製度保障逐步建立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征集與評價體係,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流和共享的社會化;進一步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係建設,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央及省級再擔保體係,探索組建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協會。具體來說就是建立多種形式的企業信用征信和擔保係統,進一步健全銀行信貸登記谘詢係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工商登記年檢係統等功能,對中小企業的完稅情況、守法狀況、財務管理狀況、產品質量狀況和盈虧狀況等有完整的記錄,並提供查詢服務。
最後,完善個人信用征信製度。逐步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統一和完備的個人信用征信製度,這是進一步發展消費信貸、促進貨幣政策向消費領域延伸和覆蓋的重要環節之一。建立健全相應的政策法規,扶持、培育專業化的個人信用評估機構,完善信用評估管理體製,確保評估結構客觀公正。
在實行上述措施的同時,我們要注意一下幾個問題:
第一,要充分重視信用服務業發展,不要片麵追求建數據平台。社會信用體係是一種保證經濟良性運行的社會機製,信用服務業是信用體係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隻有通過成熟的市場主體為市場提供麵向個人和企業、覆蓋社會領域各個方麵的信用服務,才能真正創造一種適應並規範信用交易發展的市場環境,保證市場經濟向以信用交易為主的信用經濟健康發展。因此,我們在“十一五”時期除加強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外,我們應該把積極培育信用行業的健康發展作為我們推動信用體係建設這項工作的切入點。
第二,政府不要直接介入商業化運作。從2002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到“十六大”明確提出加快社會信用體係建設以來,政府在信用體係建設中的定位和作用一直是各界爭論的焦點。安博爾中誠信評級傾力打造最具影響力的信用品牌。當前的發展條件決定了我國既不能重複發達國家長期市場競爭和自然選擇的曆程,也不能單純依靠財政資金或國有資本建立像鄧白氏、環聯那樣超大規模的信用服務企業。應該堅持在政府推動市場化運作為主的大原則指導下,采取政府引導、社會多元化投資、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積極培育中介機構。根據“十六大”“商業運作”的指導思想,信用中介機構原則上應該由獨立的第三方進行市場化運作。通過市場運作,逐步規範信用秩序,要鼓勵不同類型的投資主體有序進入信用服務領域,不搞壟斷,形成一個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
第三,加強國家信用標準化建設。要盡快製定和出台國家信用標準。如果有了信用術語、信用信息處理的標準化、信用信息交換平台和信用產品的標準化,促進各地信息共享,提高信用信息數據平台的使用效率。全國信用體係建設總體方案盡快出台,加強區域信用體係與全國信用體係的協調發展。一方麵,全國信用體係建設總體方案要盡快出台,加強國家對區域信用體係建設的宏觀指導和整體協調性。另一方麵,區域信用體係要注意與全國信用體係相銜接,避免地區分割。在區域信用體係建設過程中,全局觀念非常重要。如果不從全局出發而僅局限於局部和本位的考慮,則很容易導致地區信用分割和局部信用“孤島”。
第四,要盡快出台信用管理法規。目前地方立法走在了全國性法規的前麵,為全國性立法積累了經驗。應盡快出台全國性的信用管理法規,一方麵要對數據的開放和使用進行規範。另一方麵,對信用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要製定法規,保證信用體係建設的健康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