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稅款補繳與退還
①由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②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③納稅人享受出口退稅及其他退稅優惠政策的,應當按照規定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何為納稅擔保?
納稅擔保是納稅人為了保證履行納稅義務,以貨幣或實物等形式向稅務機關所作出的稅款抵押。在一般情況下,納稅人無需提供納稅擔保,隻有在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或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應納稅收入的跡象時,稅務機關才會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提供納稅擔保的主要方式如下:
(1)以貨幣保證金作納稅擔保。納稅人需要在納稅義務發生前向稅務機關預繳一定數量的貨幣資金,作為納稅保證金。預繳金額大致相當於或略高於應繳稅款,如果納稅人不能按期照章納稅,稅務相關即可將其抵作應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如果納稅人如期履行了納稅義務,可憑完稅憑證如數領回其預繳的保證金。
(2)以實物抵押品作納稅擔保。納稅人需在納稅義務發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一定數量的實物,如商品、貨物等,作為應納稅款抵押品,其價值應大致相當於或略高於應繳稅款。如果納稅人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可按有關規定拍賣其實物抵押品,以所得款項抵繳納稅人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如果納稅人按期繳納了稅款,則可憑完稅憑證如數領回其擔保的實物抵押品。
(3)由納稅擔保人作納稅擔保。由納稅人提名,經稅務機關認可,可由第三方出麵為納稅人作納稅擔保,保證納稅人在發生納稅義務後依法納稅;如納稅人逾期不繳,則由擔保人負責為其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納稅擔保人應是在我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不能作納稅擔保人,因其不具備代償債務或代繳稅款的經濟能力。納稅擔保人在承諾納稅擔保責任時,應履行承保手續,填寫納稅擔保書,寫明擔保的對象、範圍、期限及責任等有關事項。納稅擔保書經納稅擔保人、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三方認同並簽字蓋章後即可生效。
哪些企業要繳納增值稅?
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根據以上規定,成為增值稅納稅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銷售貨物、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勞務或進口貨物的行為已經發生。
●銷售、進口的貨物以及提供的修理、修配勞務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
●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內。境內銷售貨物,是指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境內提供應稅勞務,是指所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1)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下列納稅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
①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以下簡稱小規模企業)。
②個人。
③非企業性單位。
④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
(2)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會計資料,實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納稅人。具體來說,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就屬於小規模納稅人:
①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萬元的工業企業。工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生產、加工、修理修配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包括以工業生產為主,兼營貨物批發、零售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
②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80萬元的商業企業。商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批發、零售等商業經營活動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包括以貨物批發、零售為主,兼營工業生產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
除此以外,還有3種納稅人也視同小規模納稅人,即: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標準的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如何獲取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①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製度和稅務機關規定的要求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②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的資料)者。
③有下列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私自印製專用發票。
●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
●借用他人的專用發票。
●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
●未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未按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有以上情形的一般納稅人,如已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
(2)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應稅勞務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但下列情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①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應稅項目。
②銷售免稅項目。
③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④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⑤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⑥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⑦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3)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①字跡清楚。
②不得塗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並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字。如專用發票開具後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③項目填寫齊全。
④票物相符,票麵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⑤各項內容正確無誤。
⑥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⑦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⑧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⑨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⑩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製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上列規定的,不得作為扣稅憑證。購買方有權拒收。
(4)開具專用發票的時限:
①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②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③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④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⑤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⑥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⑦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後。
(5)申請使用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的條件:
①有專業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
②具備通過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和按月列印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的能力。
③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6)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資料:
①按照專用發票(機外發票)格式用電子計算機製作的模擬樣張。
②根據會計操作程序用電子計算機製作的最近月份的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
③電子計算機設備配置情況。
④有關專用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的情況。
⑤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7)在國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攜帶以下資料到當地辦稅大廳辦理:
①稅務登記證副本。
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加蓋公章)。
③彙總填開的提供《銷貨清單》(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④購銷合同或購貨證明(稅款1 000元以上提供)。
⑤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先繳納稅款,在代開的發票備注欄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哪些企業需要繳納關稅?
(1)關稅的納稅人為準許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準許出口貨物的發貨人以及準許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進口貨物或入境物品應當繳納進口關稅,出口貨物或出境物品應當繳納出口關稅。
從我國境外采購進口的原產於我國境內的貨物,也應當繳納進口關稅。
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工業企業可直接進出口貨物,沒有進口經營權的工業企業委托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貨物,都必須按規定繳納進出口關稅,成為關稅的納稅人。
(2)關稅的征稅對象是進出口的各種貨物、物品,其征稅對象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稅則》規定應當征稅的各種貨物。
征收營業稅的範圍有哪些?
1.交通運輸業
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或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征收範圍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凡與運營業務有關的各項勞務活動,均屬本稅目的征稅範圍。
2.建築業
建築業,是指建築安裝工程作業。征收範圍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
3.金融保險業
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征收範圍包括:金融、保險。
4.郵電通信業
郵電通信業,是指專門辦理信息傳遞的業務。征收範圍包括:郵政、電信。
5.文化體育業
文化體育業,是指經營文化、體育活動的業務。征收範圍包括:文化業、體育業。
6.娛樂業
娛樂業,是指為娛樂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征收範圍包括:經營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台球、高爾夫球、保齡球場、遊藝場等娛樂場所,以及娛樂場所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提供服務的業務。
7.服務業
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征收範圍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及其他服務業。
8.轉讓無形資產
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征收範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等。
9.銷售不動產
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征收範圍包括: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
(1)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是指有償轉讓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所有權的行為。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築物,視同銷售建築物。
(2)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有償轉讓其他土地附著物的所有權的行為。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建築物或構築物以外的其他附著於土地的不動產。
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在銷售不動產時連同不動產所占土地的使用權一並轉讓的行為,比照銷售不動產征稅。
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轉讓該項股權時,也不征營業稅。
不動產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繳納消費稅的範圍是什麼?
按照稅法規定,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簡稱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也是消費稅的納稅人。也就是說,消費稅的納稅人包括三種:一是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二是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三是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凡是生產、進口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以及零售金銀首飾的工業企業,都是消費稅的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