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重整是在法院受理債權人申請破產案件的一定時期內,經債務人及其委托人申請,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對企業進行整頓、重組的一種製度。在正式重整中,法院起著重要的作用,特別是要對協議中的公司重整計劃的公正性和可行性作出判斷。
依照規定,在法院批準重整之後不久,應成立債權人會議,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其主要職責是: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討論通過改組計劃,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確保債務企業的財產不致流失。債務人的法定代表必須列席債權人會議,回答債權人的詢問。我國還規定要有工會代表參加債權人會議。
◎ 走好財務重整的程序
向法院提出重組申請
在向法院申請企業重組時,必須闡明對企業實施重組的必要性,以及不采用非正式重整的原因。同時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企業發生財務危機或者在債務到期時企業無法償還;企業有3個或者3個以下債權人的債權合計數達到一定的數額、如果企業重組的申請符合有關規定,法院將批準重組申請。
法院任命債權人委員會
債權人委員會的權限與職責是:挑選並委托若幹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其他中介機構作為其代表履行職責;就企業財產的管理情況向受托人和債務人提出質詢;對企業的經營活動、企業的財產及債務狀況等進行調查,了解希望企業繼續經營的程度以及其他任何與製定重組計劃有關的問題,在此基礎上,製定企業的繼續經營計劃呈交法院;參與重組計劃的製訂,並就所製定的重組計劃提出建議提交給法院;如果事先法院沒有任命受托人,應向法院提出任命受托人的要求等。
製定企業重整計劃
重整計劃既可能改變企業債權人的法定的或者契約限定的權利,也可能改變企業股東的權益,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則往往選擇以犧牲其部分債權為代價而收回部分現金。經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對企業本身、全體債權人及全體股東均有約束力。
重整計劃是對公司現有債權、股權的清理和變更作出安排,重整公司資本結構,提出未來的經營方案與實施辦法。一般來講,製定重整計劃需要包括下述4項內容:
第一,估算重整企業的價值。這是非常困難的一步,常采用的方法是收益現值法,即:
估算公司未來的銷售額;
分析公司未來的經營環境,以便預測公司未來的收益與現金流量; 確定用於未來現金流量貼現的貼現率;
用確定的貼現率對未來公司的現金流入量進行貼現,以估算出公司的價值。
第二,調整公司的資本結構,削減公司的債務負擔和利息支出,為公司繼續經營創造一個合理的財務狀況。為達到這一目的,需要對某些債務延期,將某些債務轉換為股權。
第三,公司新的資本結構確定之後,用新的證券替換舊的證券,實現公司資本結構的轉換。要做到這一點,需要將公司各類債權人和權益所有者按照求償權的優先級別分類統計,同一級別的債權人或權益所有者在進行資本結構調整時享有相同的待遇。一般來講在優先級別在前的債權人或權益所有者得到妥善安排之後,優先級別在後的債權人或權益所有者才能得到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