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7章 解救財務危機少不了你——財務重整(3 / 3)

續前例,為了確定合理的資本結構,就要以5 368萬元為上限對原權益、證券作出重新分配。例如銀行方麵提出用手中的 3 000萬元貸款交換新的1 800萬元貸款和900萬元優先股。長期債券持有人1 800萬元轉化為普通股1 620萬元,優先股持有人分配600萬元,並繼續以優先股存在。原普通股的股東享有剩餘的448萬元;這樣重組後新的公司資本結構如下:

銀行貸款:1 800萬元

優先股:1 500萬元(900+600)

普通股:2 068萬元(1 620+448)

第三,重整計劃通常還包括以下措施:

如果公司現有管理人員不稱職,對公司管理人員進行調整,選擇有能力的管理人員替代原管理人員對公司進行管理,補充聘用新的經理和董事;

對公司存貨及其他有關資產進行分析,對那些已經貶值的存貨及其他資產的價值進行調整,以確定公司資產的當前價值,這也是重整公司資本結構、重新安排公司債權和股權的基礎;

改進公司的生產、營銷、廣告等各項工作,改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企業各個環節、各個職能部門之間的有效運轉和協調配合;提高公司的工作效率;

必要時還需要製定新產品開發計劃和設備更新計劃,以提高生產能力。

執行企業重整計劃

按照重整計劃所列示的措施逐項予以落實,包括整頓原有企業、聯合新的企業,以及隨時將整頓情況報告債權人會議,以便使債權人及時了解企業重整情況。

經法院認定宣告終止重整

終止重整通常發生於:其一,企業經過重整後,能按協議及時償還債務,法院宣告終止重整;其二,重整期滿,不能按協議清償債務,法院宣告破產清算而終止重整;其三,重整期間,不履行重整計劃,欺騙債權人利益,致使財務狀況繼續惡化,法院終止企業重整,宣告其破產清算。

◎ 作好財務重整的決策

企業瀕臨破產時麵臨一項財務決策,即是通過清算而使企業解體,或者通過重整而生存下去,這項財務決策正確與否直接關係到企業的生死存亡,故必須慎重進行。

影響重整抑或破產清算財務決策的重要因素,首先是企業重整價值與清算價值之比較。重整價值,是指企業通過整頓,重整後所恢複的價值,包括設備的更新、過時存貨的處理,以及對經營管理所做的種種改善等;而清算價值則指依企業使用的資本資產專門化程度所確定的價值,包括該資產的變現價值,以及在清算過程中所發生的資產清理費用及法律費用。通常,以重整價值大於清算價值作為重整優先考慮的條件。

其次,法院或債權人對企業重整的認可是以重整計劃是否具備公平性和可行性為依據的。公平性是指在企業重整過程中對所有的債權人一視同仁,按照法律和財產合同規定的先後順序,對各債權人的求償權予以確認,不能違背法律。可行性是指重整應具備的相應條件,主要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兩方麵。為了使重整可行,債務人一般應具備如下條件:一是必須具有良好的道德信譽,在整個重整過程中,債務人不能欺騙債權人,如非法變賣企業財產以充作私用,損害債權人利益;二是債務人能提供詳細的重整計劃,以表明其有足夠的把握使重整成功;三是債務人所處的經營環境有利於債務人擺脫困境,取得成功。為了使重整可行,必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同意重整,並願意幫助債務人重建財務基礎。